[請益] 民法繼承的歸扣規定為何只限特定原因?

民法繼承關於歸扣的規定... 第 1173 條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 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 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有疑問的是為何只規定"因結婚、分居或營業"須要做歸扣的計算? 有甚麼特殊的立法背景或理由嗎? 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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