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早安! 90年司法特考 甲有一子乙,乙未婚但曾認領一非婚生子女丙。乙死亡後,丙繼承乙之遺產。乙死亡之十 年後,甲於血型血液檢驗中,發現乙、丙間並無血統關係之聯絡,乃否認丙為乙之子女, 進而主張丙應返還所繼承之遺產。試問:甲之主張是否有理由? 有關甲請求丙返還遺產部分,書上多以767條物上請求權作解答,請問為何不用179條的不 當得利? 謝謝! --
1F:→ Hengs: 應該無理由吧,因為認領的子女其權利等同婚生子女。自然有 04/16 12:17
2F:→ Hengs: 權利繼承遺產 04/16 12:17
3F:→ Hengs: ,如有錯誤請指教 04/16 12:17
4F:→ esienhour: 題目已說無血緣,有才可以認領 04/16 12:46
5F:→ motinger: 契類無物不侵 04/16 15:01
6F:→ esienhour: m大可以再多開示嗎? 04/16 15:19
7F:推 yuefan: 淺見以為,請求權如學說所述,有順序之分,契類…..這其實 04/16 16:39
8F:→ yuefan: 很直觀,因為雙方有訂定契約,一定是先按照契約主張其權利 04/16 16:39
9F:→ yuefan: ,之後一些法定之債其實我個人覺得還好,但依照其特性,如 04/16 16:39
10F:→ yuefan: 侵權行為主要在請求損賠,不當得利主要在調整完法律上原因 04/16 16:39
11F:→ yuefan: 的財貨變動,或許也有一定順序的問題,不過順序是一回事, 04/16 16:39
12F:→ yuefan: 請求權競合是一回事,很多時候會同時有多個請求權可以主張 04/16 16:39
13F:→ yuefan: ,在少數有法律分際的問題以外(如契約當中的履行利益跟侵 04/16 16:39
14F:→ yuefan: 權行為競合),基本上都會構成請求權競合的情況,這題也不 04/16 16:39
15F:→ yuefan: 例外,基本上會構成767、179、184(有主觀要件)…等請求 04/16 16:39
16F:→ yuefan: 權競合,會只說767原因不外乎是該請求權為物權請求權,具 04/16 16:40
17F:→ yuefan: 有對世效,故在可以請求767的情況下,會優先行使767,大概 04/16 16:40
18F:→ yuefan: 是這樣,有錯請指正! 04/16 16:40
19F:→ NL54415: 個人認為179也可以主張啦,不寫的原因我不曉得,或許作 04/16 16:48
20F:→ NL54415: 者認為有180條3款的情勢(? 04/16 16:48
21F:→ NL54415: 更正:180條1款 04/16 16:48
22F:→ esienhour: 謝y大,這可能是原因之一,但在雙方明確下,是否有需要 04/16 16:52
23F:→ esienhour: 論及“對世效”? 04/16 16:52
24F:→ esienhour: 謝N大,但後來發見無血緣也是履行道德上義務? 04/16 16: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