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大家關於刑法因果關係問題 同樣一題題目,紀綱和旭律師的推論結果不一樣 我自己的想法: 針對題目中對於A的部分,甲在丙的蛋糕裡面下毒 居然被來訪的A吃下,應該有客觀預見可能和注意義務的違反 成立刑法276條過失致死罪 但是紀綱老師的解題書是甲對A不成立過失致死罪 旭律師的解題書則是甲成立刑法271條第2項殺人未遂罪 不知道是我的觀念哪裡出問題了? 麻煩指點迷津,謝謝 >https://imgur.com/aos0l3Ahttps://imgur.com/ICYfZjs https://imgur.com/uefHcLk --
2F:→ Kamehame: 這篇有討論到這個爭點 旭律師也有出來回答 04/26 23:34
3F:推 EOMing: 這題就擇一因果關係摻打擊錯誤, 04/26 23:36
4F:→ EOMing: 一行為實現對丙的殺人未遂及對A的過失致死,為想像競合, 04/26 23:36
5F:→ EOMing: 依刑法第55條本文規定,從一重處斷。 04/26 23:36
6F:推 EOMing: 看了樓上D卡連結,旭有重解題。 04/27 00:11
7F:→ EOMing: 不過旭原擬答的結果歸責,有地方不是很瞭,無法預料另有 04/27 00:11
8F:→ EOMing: 丁下毒,跟A會死亡有何干?說理上應該是無法預料A會來吃 04/27 00:11
9F:→ EOMing: (紀的說理),但這講話也是很科科,最好法官大人會採,雖 04/27 00:11
10F:→ EOMing: 然別人的東西一般人不會去偷吃,但彼此認識的人不會好友 04/27 00:11
11F:→ EOMing: 分享嗎? 04/27 00:11
12F:推 EOMing: 再審題一次,印象理論的著墨甲將掺足量致死劇毒的巧克力 04/27 00:24
13F:→ EOMing: 送至丙公司(丙之支配範圍)該當著手,似乎也是本題的給分 04/27 00:24
14F:→ EOMing: 重點...XD 04/27 00:24
15F:推 Kamehame: 我應該會先寫(一)甲對A可能成立殺人既遂 然後在這裡 04/27 00:51
16F:→ Kamehame: 先提一下擇一因果是採修正因果關係 所以甲對於死亡的結 04/27 00:51
17F:→ Kamehame: 果有不可想像其不存在的關係。但甲主觀上對A沒有殺人故 04/27 00:51
18F:→ Kamehame: 意 所以不成立殺人既遂。 04/27 00:51
19F:→ Kamehame: (二)->因為甲對A是客觀構成要件該當但主觀不該當 所以 04/27 00:51
20F:→ Kamehame: 接下來討論過失致死罪 04/27 00:51
21F:→ Kamehame: 結論是成立 04/27 00:51
22F:→ Kamehame: (三)而甲對丙則是主觀該當但客觀構成要件不該當 所以 04/27 00:51
23F:→ Kamehame: 討論殺人未遂 04/27 00:51
24F:→ Kamehame: 但我刑總真的沒很強 希望各位鞭小力一點 04/27 00:51



28F:→ Oranger: 李允呈的解題書是解等價客錯、殺人既遂 04/27 00:58
29F:→ Kamehame: 我思考流程是這樣 但這個是把打擊錯誤當成因果歷程錯誤 04/27 00:59
30F:→ Kamehame: 的寫法 而不是通說的具體符合說(我自己是覺得具體符合 04/27 00:59
31F:→ Kamehame: 說很像在背公式所以不太愛用) 04/27 00:59
32F:→ Kamehame: 啊抱歉條號寫錯 應該是271 04/27 01:00
33F:推 Oranger: 駱羿課本亦是解等價客錯、殺人既遂 04/27 01:05
34F:推 t0438606: 這題甲對A有間接故意成立殺人既遂 04/27 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