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請教一題刑訴

完整題目如下 「甲於偵查中檢察官訊問時自白犯罪,但審判中則矢口否認犯行,檢察官欲直接訊問甲為 何翻供,甲之辯護人抗辯稱甲係被告而非證人,依法不得對其詰問。試問甲之辯護人之抗 辯是否合法,依據何在?」 【98警特 行政警察人員(四等)】 我看紀綱老師的解題書的解法推論如下 1.訊問是由程序主導者來進行,因此審判中僅法院得訊問 2.刑事訴訟法第166條第1項規定,交互詰問之對象只包含證人、鑑定人,不包含被告 3.結論,被告非審判中檢察官得以詰問之對象 我想請問的是 審判中檢察官本來就有權利「詢問」被告 只是這題目先入為主的先說明檢察官是在「訊問」被告 而辯護人卻又自行將檢察官的問題解釋成「詰問」來抗辯 因此檢察官的問題變成不合法 這解法我覺得很奇怪 說到底,檢察官在問問題的時候 也不會特地說明自己到底是在「訊問」、「詢問」還是「詰問」 是題目自行解釋檢察官欲「訊問」,辯護人抗辯其為「詰問」 但檢察官其實本來就有「詢問」被告的權利 而且感覺老師好像也寫得不是很確定 結論只是模糊寫「被告於審判中並非檢察官得以詰問之對象。」 而不是明確的寫「辯護人抗辯有理由,檢察官詰問不合法,法院應制止此一問題。」 來下結論 難道不能解釋成 『檢察官依法本來就有「詢問」被告的權利 因此,辯護人抗辯檢察官「詰問」被告無理由』 這樣來解嗎? 因為照紀綱老師這個解法,檢察官不就都不能問被告問題了? 只要辯護人抗辯檢察官是在詰問被告,就能打槍拒絕檢察官問被告問題了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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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233.93.16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Examination/M.1647270522.A.7BC.html ※ 編輯: sqe123456z (118.233.93.165 臺灣), 03/14/2022 23:11:43

1F:推 Kirihime: 這個問題好玄喔,我記得依淋浴熊的見解,詢問詰問訊問其03/15 00:26

2F:→ Kirihime: 實就是「直接發問」而主題和對象有區別的相同行為,純以03/15 00:26

3F:→ Kirihime: 此切入的話套用原po所說檢察官不會特地說明自己要幹嘛,03/15 00:26

4F:→ Kirihime: 反正形式上都叫直接發問,但法條既然有分且題目亦說明,03/15 00:26

5F:→ Kirihime: 或許純以法條形式操作才是這題要考的,畢竟非司律考題沒03/15 00:26

6F:→ Kirihime: 有法條,不少情形其實就是在考你熟不熟法條文字03/15 00:26

7F:→ Kirihime: 但我稍微查了一下,審判中詢問被告的好像只有審判欸?刑03/15 00:30

8F:→ Kirihime: 訴290條,所以會不會就是真的不管名稱為何,考的就是審03/15 00:30

9F:→ Kirihime: 判中到底誰可以像被告直接發問?03/15 00:30

10F:→ Kirihime: *只有審判長可以問03/15 00:31

你說的見解紀綱老師解題書也有稍微提到 有部分學者認為訊問、詢問、詰問都屬於直接提問,三者並無不同 只是通說見解認為三者意義不同,而解題書結論採通說,所以我文章沒特別提這點 另外,刑訴163條第一項有提到,當事人(包括檢察官)得於調查證據時,詢問證人、鑑定人 、被告 所以檢察官在審判中還是有詢問被告的權利的 順便直接補解題書照片好了,是(二)的題目 https://i.imgur.com/6jVFziM.jpg
https://i.imgur.com/Zi9VYtd.jpg
※ 編輯: sqe123456z (223.140.197.175 臺灣), 03/15/2022 00:59:13

11F:推 Kamehame: 這題看前兩行還以為要考傳聞法則XD 我自己是覺得這題在 03/15 01:43

12F:→ Kamehame: 考檢察官可不可以在審判中訊問被告 03/15 01:43

13F:推 Kamehame: 另外依我的理解「訊問」是檢察官用的 「詢問是司法警察 03/15 01:45

14F:→ Kamehame: 用的 對象都一樣只是發問主體不同 我記得這有被學者譙過 03/15 01:45

15F:→ Kamehame: 分這個超沒意義 03/15 01:45

16F:推 uyrmb47: 得聲請調查證據 得於調查證據時 本題沒說檢調查證據 03/15 09:11

17F:→ uyrmb47: 從題目來看 檢要說服法院被告前面自白較為可信 03/15 09:12

18F:推 Kirihime: 同意樓上,檢察官這種時候想問被告超怪,被告審判外自白 03/15 11:40

19F:→ Kirihime: 只要符合自白法則就有證據能力,你直接說服法官前自白的 03/15 11:40

20F:→ Kirihime: 證明力比較高不就好了? 03/15 11:40

21F:→ Kirihime: 然後回原po,原來是在16X的位置,我直接翻去審判章難怪 03/15 11:42

22F:→ Kirihime: 沒找到,感謝,覺得這題超級實務的 03/15 11:42

23F:推 Kirihime: 另外針對樓上說的「時點」問題,我的想法是這應該沒問題 03/15 11:45

24F:→ Kirihime: ,以德派見解來看,審判長詢問被告時就是廣義證據方法之 03/15 11:45

25F:→ Kirihime: 一(五大),所以被告矢口否認如果就是在審判長詢問時,不 03/15 11:45

26F:→ Kirihime: 正是調查證據時嗎?那作為當事人的檢察官詢問被告確實可 03/15 11:45

27F:→ Kirihime: 以吧? 03/15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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