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人生溫拿好 請問最高行政法院104年8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一)決議,調職後失去主管加給,敘原職等職級,不服僅得申訴再申訴,不得行政訴訟。 在釋字785後,是否變成可以行政訴訟? 另外再問一個,法務部在釋字785後,對公務人員保障法發出函示,該函示將很多原本視為管理措施之行政行為改視為行政處分,其中調職不同機關之行政行為是行政處分 我對調離原機關有疑問,內政部營建署>內政部警政署是行政處分嗎?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是行政處分嗎? 關鍵在於該機關是否為行政機關嗎? 手機排版傷眼,請見諒,謝謝各位不吝指教。 -----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 --
1F:推 WanLiao0724: 主管加給應是因為職務有的,不是本俸,沒有損害身分 03/04 12:57
2F:→ WanLiao0724: 法益所以他只能提申訴再申訴,但若不服應該是可以再 03/04 12:57
3F:→ WanLiao0724: 提行政訴訟 03/04 12:57
4F:→ WanLiao0724: 調離原機關如果是同官等官階應該就只是管理措施 03/04 12:58
5F:→ WanLiao0724: (若有不對請鞭小力,還在學習行政法中) 03/04 12:58
6F:推 siranui1231: 樓上是對的。(成功用過785贏下行政訴訟的當事人) 03/04 13:38
7F:→ siranui1231: 跨機關就是行政處分,關鍵在是否是機關沒錯。 03/04 13:39
8F:推 bettybuy: 有兩種說法,一個是109銓敘部在釋字785後的新函釋,偏 03/04 15:22
9F:→ bettybuy: 向再申訴後不該提行政訴訟,林清偏此說法;另一個說法 03/04 15:22
10F:→ bettybuy: 是在J785後,再申訴後可提行訴,但只能提一般給付跟確 03/04 15:22
11F:→ bettybuy: 認訴訟,因非行政處分 03/04 15:22
12F:→ bettybuy: 不知道有沒有人有更精確的見解?求解~ 03/04 1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