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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 刑法第三十ㄧ條第ㄧ項擬制

如題,間接正犯以利用人之特殊身分跟被利用人成立,以上為我國實務見解,但學說是說倘 若被利用人沒有該特殊身份則無法成立間接正犯,但今天看到老師講解的題目為假設利用人 乙沒有公務員身分去利用甲去收受賄賂,因乙欠缺公務員身分因此只能形成教唆犯。想請問 上面的見解是學說見解嗎?依照實務見解可以擬制公務員身分形成間接正犯嗎,謝謝大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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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kenbuy: 依照司法院字第785號應該可以成立間接正犯。 03/27 20:03

2F:推 kenbuy: 不過你提到利用無身分者實行純正身分犯,好奇問一下不是 03/27 20:10

3F:→ kenbuy: 應該共同參與才論教唆嗎?純正身分犯的間接正犯印象中不適 03/27 20:10

4F:→ kenbuy: 用犯罪支配論 03/27 20:10

5F:→ Andrea88: 老師假設的題意是乙叫甲去收錢,所以我也不清楚到底是 03/27 20:27

6F:→ Andrea88: 不是共同參與 03/27 20:27

7F:→ MrCh0: 通說是乙因爲沒有公務員身分而不成立正犯,僅能成立共犯, 03/27 21:02

8F:→ MrCh0: 但因為沒有正犯不法可供從屬(甲無故意)不成立本罪 03/27 21:02

9F:→ MrCh0: 實務是透過31條的 法理 擬制乙為正犯 03/27 21:02

10F:→ MrCh0: 但如果是214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實務就認為是213條間接正犯 03/27 21:05

11F:→ MrCh0: 的明文化了~ 03/27 21:05

12F:推 Kamehame: 首先 學說多數說認為 要成立間接正犯係採犯罪支配理論 03/27 23:14

13F:→ Kamehame: 但在意圖犯、己手犯、義務犯(包括純正身分犯)並不是 03/27 23:14

14F:→ Kamehame: 用犯罪支配理論 所以只能成立共犯(幫助教唆) 03/27 23:14

15F:→ Kamehame: 但實務都直接用31條一項擬制身分給她 所以依實務見解可 03/27 23:15

16F:→ Kamehame: 以成立間接正犯 03/27 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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