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公司法第267條第4項

公司法第267條第4項: 前三項新股認購權利,除保留由員工承購者外,得與原有股份分離而獨立轉讓。 請教一下, “與原有股份分離而獨立轉讓”是什麼意思? 今假設甲將持有1000股的認購權轉讓給乙,乙不就可以認購那1000股,不解法條“與原有 股份分離”是什麼意思? 煩請高手解惑,感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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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violetking: 認購權源自股東權,的獨立移轉。 02/08 19:30

2F:→ esienhour: 瞭解了,謝謝!但覺得"與原有股份分離而"是贅詞 02/08 20:17

3F:→ cindy8888520: 因為第4項規定尚不包括原股東未認購而經公司洽由特 02/08 21:06

4F:→ cindy8888520: 定人認購之部分在內,特定人的認購順序是排在員工、 02/08 21:06

5F:→ cindy8888520: 原股東之後,但特定人認購後,是不可以再把認購權 02/08 21:07

6F:→ cindy8888520: 轉讓出去的。所以有保留「原有股份」的必要~ 02/08 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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