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無權處分人嗣後取得權利之問題

如圖,本題在探討118第三項 但我的疑問是,這題真的需要用到118第三項嗎? 我的看法是:丙因為占有改定故無法善意取得該車,但6/6丁占有該車後,不是就已經因為善意取得而取得該車的所有權了嗎?至於之後7/7甲再將該車贈與給乙應該是不重要的事實了吧,畢竟6/6丁早已因為善意取得而取得該車的所有權,應該就不需要探討118第二跟第三項了吧? http://i.imgur.com/DxDK40r.jpg
(取自陳聰富民法總則第231頁) ----- Sent from JPTT on my Samsung SM-J730G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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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nagnukiy: 講了這麼多,我的看法主要就是: 11/30 01:51

3F:→ nagnukiy: 1. 本題丙沒有「占有改定無法善意取得」的問題 11/30 01:51

4F:→ nagnukiy: 2. 還是要用到118第三項,以上淺見~ 11/30 01:51

5F:→ yuefan: 了解nag大的意思,不過了解之後,還是蠻好奇陳老師在最後 11/30 01:58

6F:→ yuefan: 一段說明丙無法用善取是因為948第二項,但其實丙根本沒辦 11/30 01:58

7F:→ yuefan: 法用善取才對吧,因為甲贈與乙該車之後,占有該定的物權行 11/30 01:58

8F:→ yuefan: 為就變成有權處分,根本不需要討論到丙善取吧? 11/30 01:58

9F:→ yuefan: 另外「乙丙間的買賣契約依然生效」這段,nag大您應該是指 11/30 02:01

10F:→ yuefan: 乙丙間的物權契約吧?畢竟買賣契約本來就生效,跟無權處分 11/30 02:01

11F:→ yuefan: 沒關係吧? 11/30 02:01

12F:推 imymeyou: (一)看了陳老師的論述後,乙不論對丙或丁的契約行為都 11/30 08:08

13F:→ imymeyou: 有效,因為負擔行為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先敘明。 11/30 08:08

14F:→ imymeyou: (二)但物權行為部分,因為乙嗣後取得所有權,會使無權 11/30 08:08

15F:→ imymeyou: 處分溯及自始有效,也就是乙對丙丁兩個物權行為都有效, 11/30 08:08

16F:→ imymeyou: 原則上丙會先取得所有權。 11/30 08:08

17F:→ imymeyou: (三)但因為乙又把車子賣給丁,這裡對丙而言,又構成一 11/30 08:08

18F:→ imymeyou: 次無權處分他人之物,丁善意取得所有權。 11/30 08:08

19F:→ imymeyou: 會用到118條3項的點在於,討論乙嗣後取得所有權的時候, 11/30 08:08

20F:→ imymeyou: 會使其無權處分溯及自始有效,那乙對丙、乙對丁兩個物權 11/30 08:08

21F:→ imymeyou: 行為誰優先呢?就用118條3項判斷,所以在還沒有(三)的 11/30 08:08

22F:→ imymeyou: 前提下,要依該條規定判斷丙跟丁誰優先取得所有權。 11/30 08:08

23F:→ imymeyou: 但你認為直接用善意取得判斷丁取得所有權而認為沒有118 11/30 08:13

24F:→ imymeyou: 條3項的判斷必要性,論述上會有一點跳躍,直接略過(二 11/30 08:13

25F:→ imymeyou: )的層次。 但其實在物權行為效力上,討論(二)會是更 11/30 08:13

26F:→ imymeyou: 加詳盡的作法,因為乙再次出售給丁時,其實是丁對丙得主 11/30 08:13

27F:→ imymeyou: 張善意取得。但你的想法是,丁直接對乙主張善意取得就好 11/30 08:13

28F:→ imymeyou: 了啊,幹嘛論述丁。 這裡應該是你思考上的盲點。 11/30 08:13

29F:推 gginindr: 討論118II&III才能得出,乙移轉給丁是無權處分丙的財產 11/30 08:19

30F:→ gginindr: ,而非甲的 11/30 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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