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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 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上訴時間起算

有關於上訴時對訴訟代理人與本人送達,上訴時間起算點的問題。 為什麼民事訴訟上是以送達法代起訴;刑事訴訟上是以送達本人時起訴?不同的點在哪? 民事訴訟上: 依據90年第7次決議見解,若被告有委任訴訟代理人,仍應向訴訟代理人送達,對本人送達不生效力。所以自送達於訴訟代理人時起算上訴期間。(103年民法43題) 刑事訴訟上: 依23 年上字第 4260 號判例上訴期限為十日,自送達判決書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三條定有明文,其依同法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得獨立上訴之人,縱未受判決書之送達,而其上訴期限仍應自被告收受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算。(107年司律刑法60題) -----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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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james0326123: 我記得向這種只能背了,民事走在刑事前面好像已經是 10/22 22:02

2F:→ james0326123: 慣例了,你看沒收才正要討論第三人參加訴訟 10/22 22:02

3F:推 EOMing: 最近好像不少的民訴刑訴比較小學堂^^",雖然補教教刑訴的 10/22 22:27

4F:→ EOMing: 黎律師說民刑訴不能比較,但小弟上過曾待過民刑庭法官的 10/22 22:27

5F:→ EOMing: 課課堂上也是有拿民訴刑訴比較。 10/22 22:27

6F:→ EOMing: 回歸本文正題,因為刑訴那個是“辯護人”,不是代理人。 10/22 22:27

7F:推 M4Tank: 真要說理由的話 10/22 22:41

8F:→ M4Tank: 民訴選任法代後 兩造就能跟廢人一樣只要呼吸跟繳錢就好了 10/22 22:41

9F:→ M4Tank: 那麼上訴期間自然是從送達法代起算 因為法代才是真正知悉 10/22 22:41

10F:→ M4Tank: 案件運作的人之一 10/22 22:41

11F:→ M4Tank: 但是要注意有有162條在途期間 10/22 22:41

12F:→ M4Tank: 刑訴的話選任辯護人後 被告還是要在場啊(?) 有辯護人 10/22 22:41

13F:→ M4Tank: 跟被告 當然是被告優先 10/22 22:41

14F:推 M4Tank: 更正 民訴是訴代 10/22 23:03

15F:推 wbar: 民事有代理權的問題;刑事被告只是辯護人、告訴這方是以檢座 10/22 23:09

16F:→ wbar: 收受時起訴(權力主體)。 10/22 23:09

17F:推 mitransition: 不能這樣理解這個問題,會產生這個問題是因為民法訴 10/23 17:13

18F:→ mitransition: 訟法第132條規定只能向訴訟代理人送達,除非有但書 10/23 17:13

19F:→ mitransition: 的情形,所以上訴期間當然是以向訴訟代理人送達生效 10/23 17:13

20F:→ mitransition: 起算。 10/23 17:13

21F:→ mitransition: 而之所以會有這個區別的原因是,刑事訴訟的被告應該 10/23 17:17

22F:→ mitransition: 要為其辯護人的訴訟行為負責嗎? 就算要負責,負責的 10/23 17:17

23F:→ mitransition: 程度到哪裡? 會造成這個制度不一樣的地方就是比例原 10/23 17:17

24F:→ mitransition: 則下,對於不同訴訟主體訴訟權限制的程度不同。 10/23 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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