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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業] 110年高考法制民法第22題成年人之監護

22.甲為A照護中心之代表人,乙受監護之宣告,甲於何種情形,不得為乙之監護人? (A)甲為乙之配偶 (B)甲為乙之四親等之堂兄 (C)甲為乙之三親等之姨丈 (D)甲為乙之女婿 考選部答案:(C)甲為乙之三親等之姨丈 民法第 1111 條 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 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 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法院為前項選定及指定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 。監護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 民法第 1111-2 條 照護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法人或機構及其代表人、負責人,或與該法人或機構有僱傭、委任 或其他類似關係之人,不得為該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但為該受監護宣告之人之配偶 、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者,不在此限。 [課業] 國考課業相關問題,歷屆考題的討論,如學理觀念的釐清。 ===========================板規宣導,ctrl+y可刪除 ============================ (三)課業文規範: 1.課業文不以標題和分類為標準,以文章內容為實質課業文審查。 2.禁止課業文問得答案後刪除,除無人回應外,不論答案正確與否,均禁止刪除。 3.發表課業文應附上來源、題目、自己解題想法,違者刪除。 4.國考歷屆考題與考題觀念討論(書裡看到的選這個)請附上想法、出處。 ============================================================================== 備註:刪除文章會進入垃圾桶並不會消失,所以自刪課業文絕對能查的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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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waakye: 1111-2 刁 10/18 19:59

2F:→ ralftalent: 感謝樓上解答。 10/18 20:06

※ 編輯: ralftalent (124.9.161.96 臺灣), 10/18/2021 20:08:04 ※ 編輯: ralftalent (124.9.161.96 臺灣), 10/18/2021 20:08:26

3F:推 leokuang: 好難 10/18 21:36

4F:推 peter90j: 好冷 10/18 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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