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刑訴不可分請益

※ 引述 《M4Tank (M4Tank)》 之銘言:   : 但如果是甲告乙丙通姦 檢察官調查後發現是丁丙 起訴丁丙後 丁抗辯檢察官起訴違反不 : 告不理 : 我的思維是看到起訴後 想到起訴不可分 要看266條 267條 : 所以被告應只有乙丙二人 : 所以要對乙無罪判決 喻知檢察官265條追加起訴丁 :   : 然後糕點解答用239說起訴及於共同正犯 : 所以丁抗辯無理由 :   因為通姦除罪化了,而且我覺得你把案件單一性的概念搞混了,所以我幫妳換成兩個情境 ----- 情境1 甲對乙丙提出普通傷害告訴,檢察官偵查犯罪事實後,發現事實上當時傷害甲的人其實是丙 於是檢察官以傷害罪起訴丙丁二人,丁抗辯檢察官對自己並無合法告訴存在,起訴程序並不 合法,是否有理? ----- 整理一下,題目中甲對出提出告訴時,只對乙丙提出告訴,那這個告訴是否會及於丁呢? 首先,告訴權之行使,僅就該犯罪事實是否告訴有決定權,並非有容許選擇告訴之人之意 239還有一個適用的規定,就是共犯之間的告訴條件必須相同 比如共犯皆為告訴乃論之罪,或皆為非告訴乃論之罪才會有239適用 題目中丙丁二人所犯的皆為告訴乃論之罪,此時就有239的適用 甲既然已經對丙提出了告訴,此告訴的效力就會及於丁 所以檢察官對丁的起訴並無違法之處 雖然甲曾對乙提出告訴,但檢察官偵查結束後並未起訴乙 因此法院不得對乙做出任何判決,但如果法院竟然對乙下無罪判決,就違反了379第12款「 對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此判決違法 ----- 情境2 甲對乙丙提出告訴,檢察官也以傷害罪起訴乙丙了 審判中調查證據時發現,原來事實上傷害甲的人是丙丁,乙並未參與此犯罪,法官應如何審 判? ----- 所謂的起訴不可分,並不包含對人不可分,每一位被告的刑罰權都是獨立存在的,被告有二 人就不會是單一性案件 法官應諭知檢察官追加起訴丁,若檢察官並未追加起訴丁法官卻對丁做出判決,就違反了37 9第12款「對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此判決違法 若檢察官追加起訴丁,此時因為甲的告訴,因239之規定告訴效力及於丁,檢察官的起訴並 無違法 : 我就不懂了 什麼時候用起訴不可分 什麼時候用告訴不可分 : 看發動/發話/行為者是誰嗎? :   我舉四個情境整理一下 1.甲乙共同對丙傷害,丙對乙提出告訴 =》告訴主觀不可分,告訴效力同時及於甲 2.甲在短時間內多次進出乙屋竊盜鑽戒、名錶、電視等物,乙對甲竊盜鑽戒提出告訴 =》告訴客觀不可分,告訴效力及於其他竊盜事實 3.甲一行為同時對乙丙重傷害 =》起訴不可分,即使檢察官僅對甲重傷害乙之事實起訴,起訴效力仍及於甲重傷害丙之部 分 4.承上,法院之審理 =》審判不可分,法官應包括檢察官未起訴之甲重傷害丙犯罪事實全部加以審判 大概整理了這四種同一性的情境,希望可以幫助你分辨案件同一性的辨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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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dark0224: 推09/25 00:54

2F:推 M4Tank: 還是看不懂起訴不可分跟告訴不可分差別09/25 01:00

3F:→ M4Tank: 難道差在起訴不可分僅適用全是非告乃論嗎09/25 01:00

4F:推 Joyeeee: 法院認為起訴與未起訴均有罪+單一刑罰權+皆合法告訴(非 09/25 01:10

5F:→ Joyeeee: 告乃就不用)09/25 01:10

6F:推 M4Tank: 更正09/25 01:11

7F:→ M4Tank: 我知道起訴不可分跟告訴不可分是針對犯罪事實09/25 01:11

8F:→ M4Tank: 那為什麼告訴不可分可以在共犯/共同正犯時及於? 09/25 01:11

9F:→ M4Tank: 84說一被告X一罪名=一犯罪事實嗎 09/25 01:11

這樣說好了 一案件不可分可能是對人也可能是對物 對人:告訴不可分(適用)    起訴不可分(不適用) 為何對人告訴不可分? 告訴權之行使,僅就該犯罪事實是否告訴有決定權,並非有容許選擇告訴之人之意 為何對人就沒有起訴不可分? 每一位被告的刑罰權都是獨立存在的,被告有數人,就必然不是單一案件而是數案件 所以對一人提出告訴可以及於其他共犯 對一人起訴不能及於其他共犯

10F:→ Joyeeee: 沒有僅適用 吧09/25 01:11

11F:推 M4Tank: 能看懂起訴不可分原理>對犯罪事實起訴 一部起訴及於全部09/25 01:14

12F:→ M4Tank: 看不太懂告訴不可分 09/25 01:14

13F:→ M4Tank: 為什麼告訴不可分能及於其他犯罪事實09/25 01:14

※ 編輯: sqe123456z (118.233.93.165 臺灣), 09/25/2021 01:23:56

14F:→ f22: 說明的很清楚,淺顯易懂。 09/25 01:26

15F:推 Jim1497: 告訴客觀不可分 沒有明文 是實務見解發展出來的東西 看一 09/25 01:27

16F:→ Jim1497: 下實務見解會比較清楚 09/25 01:27

17F:推 M4Tank: 主觀告訴不可分在犯罪事實計算是例外做法? 09/25 01:28

18F:→ M4Tank: 告訴時綁一綁 起訴後審判時再分開 是這個意思嗎 09/25 01:28

19F:推 M4Tank: 睡前請教 09/25 01:36

20F:→ M4Tank: 倘若甲一行為傷害乙丙 09/25 01:36

21F:→ M4Tank: 乙告訴 檢察官起訴後 丙仍未告訴 09/25 01:36

22F:→ M4Tank: 那麼兩者皆為告乃論 09/25 01:36

23F:→ M4Tank: 需要丙補正告訴嗎 還是說不用 09/25 01:36

24F:→ M4Tank: 因為這是單一案件 乙一人告訴即可? 09/25 01:37

25F:→ Jim1497: 犯罪事實全部為告訴乃論之罪且被害人相同時,若其行為為 09/25 01:38

26F:→ Jim1497: 一個且為一罪(接續犯、繼續犯),其告訴或撤回之效力及於 09/25 01:38

27F:→ Jim1497: 全部(告訴客觀不可分) 09/25 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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