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刑訴不可分請益

※ 引述《M4Tank (M4Tank)》之銘言: : 就是起訴不可分/審判不可分/告訴不可分問題 : 想問各位都怎麼判讀題目在考哪一個? : 例如甲打傷乙丙 乙丙先後起訴 : 這種我知道一事不再理 : 或者是甲乙打丙 丙起訴甲 : 這我知道是239條告訴不可分 : 但如果是甲告乙丙通姦 檢察官調查後發現是丁丙 起訴丁丙後 丁抗辯檢察官起訴違反不告不理 : 我的思維是看到起訴後 想到起訴不可分 要看266條 267條 : 所以被告應只有乙丙二人 : 所以要對乙無罪判決 喻知檢察官265條追加起訴丁 : 然後糕點解答用239說起訴及於共同正犯 : 所以丁抗辯無理由 : 我就不懂了 什麼時候用起訴不可分 什麼時候用告訴不可分 : 看發動/發話/行為者是誰嗎? :---- 因通姦已除罪 試以傷害設例: >>>若丙丁傷害甲 惟甲誤以為係乙丙 甲為傷害罪直接被害人 依232 得向偵查主體依242告訴(乙丙傷害甲) 告訴效力範圍本及於 乙傷害甲+丙傷害甲 之2個犯罪事實 無須動用239 惟該效力依239 亦及於丁傷害甲部分 若甲僅告訴 乙傷害甲or丙傷害甲 1個事實 則依239 告訴效力仍及於 乙傷害甲+丙傷害甲+丁傷害甲 3個犯罪事實 此種一部告訴 全部告訴(或一部撤回 全部撤回)的效果 才是基於告訴主觀效力不可分而來 檢察官依228開始偵查 發現傷害甲者實為丙丁 並有起訴必要(而無法下不起訴或緩起訴) 爰依264向管轄法院起訴(起訴 丙傷害甲、丁傷害甲 2個訴) 丙部分 起訴要件自始具備 法院經證據調查 言詞辯論等實質審理後 可下實體判決 丁傷害甲部分犯罪事實 如上述 亦受告訴不可分效力所及 故經檢察官起訴後 法院亦得實質審理後下實體判決 乙傷害甲部分之犯罪事實 雖存在合法告訴 但未經檢察官向法院起訴表示發動國家訴追權 依266 起訴效力僅及於檢察官所指被告(丙丁) 不及於被告以外之人(乙) 乙非本訴被告 法院毋庸亦不得對乙審判 如仍對乙判決 為訴外裁判(379I項12款後段) 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不論實際上對判決有無影響 得為上訴第三審事由 小結: 甲告訴乙丙傷害 檢察官調查完起訴丙丁 法院對丙丁可下實體判決 不得對乙下判決 btw 若甲告訴乙丙傷害 檢察官亦起訴乙丙 惟法院審理後發現傷害甲者實為丙丁 法院應對丙下實體有罪判決 對乙下實體無罪判決 另諭知檢察官對丁另行偵查後起訴(或追加起訴) 經法院實質審理後 始得對乙下實體裁判. -- I am a rock, Rock, roc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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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推 ghoul125: 推 09/25 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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