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 A男與B女婚姻關係存續中 B女與C男(小王)生下甲 按,釋587,見解 C男(生父)不可以提 「婚生否認之訴」 但,家事事件法67 又規定,法官應闡明 當事人得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 這樣子的話 家事事件法第67條不就違反釋字第587號解釋? 而且即使 C男依家事事件法第67條起訴 確認親子關係存在勝訴了 也不可以認領甲吧? 這樣C男依 家事事件法第67條 提起這個訴訟 會有訴訟利益嗎? 謝謝板上 -----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 --
1F:→ CCWck: 否認之訴有形成力與既判力,確認之訴僅有既判力。有確認利 07/12 23:58
2F:→ CCWck: 益不代表一定會勝訴 07/12 2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