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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 102政大財經法組第一題

題目:甲男乙女為男女朋友,乙在過農曆年時須回南部父母家七天,請求甲每天為乙餵魚而 將大門鑰匙交付甲,第一天甲如約前往餵魚後,在乙書桌前翻閱雜誌,發現乙在某知名拍賣 網站的帳號密碼。 甲隨即使用乙帳號登入網站,並以乙之名義拍賣限量紀念幣一組,並設定自1元起標。在拍 賣第五天,丙出價8000元,暫居出價最高位,但當晚拍賣提前結束。在拍賣預定期限14天屆 滿後不久,丙找到乙,並主張其係該市價3萬元紀念幣拍賣的最高出價者,雙方已成立買賣 契約,乙負有交付紀念幣之義務,乙否認雙方成立契約。請說明:丙對乙之主張在法律上有 無理由? 張璐解題書說:標賣之表示應為要約,出價者即為承諾,是本件應由丙得標。 但民法394規定,拍賣人對於應買人所出最高之價,認為不足者,得不為賣定表示而撤回。3 95條規定應買人所為之應買表示,於拍賣物經撤回時,失其拘束力。 我不太了解為什麼解題書是說,本件由丙得標,民法394規定得撤回,395說應買表示失效, 那本件既然已經撤回,怎麼還有丙得標的問題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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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n6335097: 提前結束應該是指拍定吧 07/21 23:44

2F:→ imymeyou: 提前結束=拍定? 我怎麼覺得依照題目 是不足市價提早撤 07/22 06:19

3F:→ imymeyou: 回拍賣物 。如果說市價3萬 有人出五萬提早結束解釋為拍 07/22 06:19

4F:→ imymeyou: 定還有可能,但你明顯低於市價甚多的時候解為拍定是否很 07/22 06:19

5F:→ imymeyou: 奇怪? 07/22 06:19

6F:推 n6335097: 我看這題時也是跟你一樣的理解跟疑問 只好往那方向猜 07/22 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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