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刑訴276定義

參93 年台上字第 5185 號判決, 預料證人不能於審判期日到場之原因,須有一定之客觀事實,可認其於審判期日不能到場並不違背證人義務,例如因疾病即將住院手術治療,或行將出國,短期內無法國,或路途遙遠,因故交通恐將阻絕,或其他特殊事故,於審判期日到場確有困難者,方足當之。 所以只要有理由且合理,就可認為是原因? 那請問可能奉派出國受訓或預產期在那附近,是否也可以當作理由? 101普考法廉有題是證人可能奉派出國,擬答是認為非正當理由,但參考判決,不是算可以嗎? ----- Sent from JPTT on my Xiaomi MI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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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yuefan: 基本上276在操作上應該就是以判例明文所列的四個情況為主 07/01 01:35

2F:→ yuefan: ,我印象中出國的話好像要在國外好幾年才算,不過這條在司 07/01 01:35

3F:→ yuefan: 律應該出在選擇居多吧?(其他不清楚),實例題的話我覺得 07/01 01:35

4F:→ yuefan: 就是看個案,判例上來看,課予證人到場陳述義務性感覺很高 07/01 01:35

5F:→ yuefan: ,我覺得還是可以盡量寫偏向不符合276比較好,但最重要還 07/01 01:35

6F:→ yuefan: 是要看答題方向來些(看寫哪邊可以寫比較多) 07/01 01:35

7F:推 wowisgood: 一定客觀事實=/=可能,例外從嚴 07/01 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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