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民訴446跟255的對造同意要件

訴之追加及變更 民訴446 第一項: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 第二款至第六款情形,不在此限。 我的理解是如果255第一項的幾個例外情形,是不需要他造同意。 但225第一項第一款又提到:被告同意者。 這裡覺得很奇怪,如果446他造都不同意了,怎麼會到了255被告又同意呢? 除非差在255第二項適用擬制同意的情形,不然如果被告有明示同意,直接適用446不就好 了嗎? 讀了幾次看不出兩個條文的「同意」差別在哪裡... 小魯先承認自己民訴程度超差,讀法條時有非常多疑問,誠心發文,如果各位大大覺得問 題太蠢就忽略我吧,懇請鞭小力QAQ 謝謝大家。 --
QR Code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176.139.4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Examination/M.1622292205.A.2A9.html

1F:推 albertekins: 446是在二審哦 05/29 23:56

2F:推 rich25: 446沒有準用2551項1款喔 05/30 00:54

3F:→ currykukuo: 446同意不是寫在一項了嗎 05/30 01:11

4F:推 joker7788996: 446條並沒有準用255條1項1款,而且是規定在二審 05/30 01:30

5F:→ joker7788996: 兩個同意最大的差別就是適用的審級 05/30 01:32

6F:推 joker7788996: 446條他造不同意,也不會跑回去適用255條1項1款或2 05/30 01:46

7F:→ joker7788996: 項 05/30 01:46

Adblock test (Wh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