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行政罰法中的緊急避難

今天剛讀到差別在於其中一個多了一個"為了名譽" -------------------------- 行政罰法 13 條上的緊急避難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 已之行為,不予處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刑總 24 條上的緊急避難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 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 之。 民總 150 條上的緊急避難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 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 者為限。 前項情形,其危險之發生,如行為人有責任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 主要是想要問, 為了名譽的緊急避難到底是包含什麼樣的行為, 我是有點難想像 而且又是行政罰法所保障的緊急避難 更讓我困惑 行政罰法上的緊急避難, 簡單舉例的話可以是: 因為被野狗追擊而有身體上的危難, 所以加速騎車到違反了行政法下的限速 反觀名譽的舉例我就想不到了 還請大神舉例 1. 有哪些為了名譽的避難行為是被保障的 2. 有哪些為了名譽的避難行為是過當的, 卻得以減輕或免除處罰 3. 有哪些看似是為了名譽的避難行為, 但不符合阻卻違法的要件 謝謝你們花時間回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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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wowisgood: 好問題 但侵害名譽不會考到緊急避難 05/31 16:12

2F:→ wowisgood: 可以不用花精神在這邊 05/31 16:12

我也覺得這好像太細了, 應該是不會考 就當作理解上的做學問

3F:推 yauzhang01: 被狗追導致闖紅燈,這跟烙塞連闖紅燈一樣,很難說明有 05/31 16:39

4F:→ yauzhang01: 急迫危險情勢。通常都舉例,計程車載心臟病發的人到醫 05/31 16:39

5F:→ yauzhang01: 院,連闖紅燈可以主張緊急避難,但最終還是看處分機關 05/31 16:39

6F:→ yauzhang01: 是否認定撤銷原處分。 05/31 16:39

有啦, 不加速就會被咬當理由很合理, 而且有實務範例 不過計程車當救護車的例子更好 就算警察當主管機關開超速罰單, 我想, 司機去行政訴訟還是會給過啦

7F:推 pinjose: 比方看到路邊鄉鎮公告欄有自己的「事蹟」,這個時候撕毀 05/31 18:27

8F:→ pinjose: 佈告,應該算吧 05/31 18:27

那如果那個"事蹟"是法院宣告文件呢? 這樣也可以撕下來嗎? 比如說某甲已被法院宣判是性侵犯, 里長貼去布告欄昭告里民 這樣某甲撕下來算是為了名譽做的緊急避難嗎? (我也不知道, 我只是在討論)

9F:推 a5401920: 這個問題設計到怎麼理解名譽概念吧!如果把名譽犯罪當成 05/31 18:36

10F:→ a5401920: 即成犯,根本不可能進行緊急避難,因為講完就做完了,不 05/31 18:36

11F:→ a5401920: 可能找出有效的避難手段。 05/31 18:36

如果不是用講的, 而是紙本文字呢? 移除就可以避免名譽受損的話

12F:推 t0438606: 我只能說選擇題就是考你這種小地方,靠申論的不用理會 05/31 19:40

※ 編輯: RaY4451 (61.230.209.152 臺灣), 05/31/2021 19:4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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