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鐵路法疑問

第34-1條 民營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未經交通部檢定合格並發給執照後,不得駕駛列車 。民營鐵路機構亦不得派任之。 (國營鐵路依44-1准用) 第 67-2 條 民營或國營鐵路列車駕駛人員違反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或第四十四條之 一準用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經檢定合格並領有執照而駕駛列車 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想請問地方營鐵路還有兼辦客貨運之專門鐵路的駕駛不適用這兩條法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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