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不法管理問題一則

甲想要某人販賣之寶石項鍊,委託乙以自己名義購買,乙以低價購買後,卻因朋友丙不斷 請託,而高價轉賣於丙 小弟的問題是,甲得否向乙主張177二項的不法管理? 解題書是說,乙是處理自己的事務,並非他人事務,所以不成立不法管理.. 但是如果照這樣邏輯,那借名登記,出名人取得所有權轉賣不就也不成立不法管理了? 小弟感覺是會成立不法管理,請各位大神賜教感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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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joy024: 借名登記在實務上被認為是借名人和出名人的內部債權契約, 03/22 09:57

2F:→ joy024: 借名人處分該不動產係有權處分,應該沒有不法管理的適用 03/22 09:57

3F:→ wowisgood: 借名登記我看詹森林跟王千維老師都說可以主張不法管理 03/22 10:14

4F:→ wowisgood: 耶 03/22 10:14

5F:推 jenny02026: 同一樓 03/22 11:25

6F:→ jenny02026: 目前實務上是這樣 03/22 11:25

7F:→ wowisgood: 喔喔難怪我搞混 感恩感恩 03/22 12:09

8F:推 M4Tank: 這題算借名登記嗎? 我直覺想到委任契約耶... 03/22 12:25

9F:→ wowisgood: 題目不是借名登記啦,只是都是有權處分 03/22 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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