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行政法附款,解除條件與負擔區分

https://i.imgur.com/GGrDK9r.jpg 此題目是96年律師,想請問大家覺得這題附款的性質是哪個? 一開始看覺得是負擔(補習班解答也是負擔),但仔細想想好像是解除條件? 從效力生效面來看,負擔與解除條件都是處分先生效的類型。 從執行力以及能不能單獨獨立處分方面切入,較似解除條件? 觀念有錯的請大家批評指教,也歡迎大家提出想法,盡量附上理由,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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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CCWck: 沒說一違規就追回補助的關係吧 02/01 16:15

2F:推 M4Tank: 程序法123條3款能解答你的問題 02/01 16:18

3F:推 hk91e08: 解除條件是一經達成處份即失效 負擔要有後續作為 02/01 17:41

4F:推 MiniLucifer: 負擔。行程法123條有說未履行負擔,可以廢止授益處 02/01 18:15

5F:→ MiniLucifer: 分,要追回補助費的話,補助費屬於甲生的公法上不當 02/01 18:15

6F:→ MiniLucifer: 得利。 02/01 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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