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各位前輩 有沒有可能發生一種情形 就是行為人該當刑法315條之1第2款 無故以錄音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 但是符合通保法第29條第3款 因為是通話的一方且非出於不法目的 導致不罰的情況 通保法第29條第3款算是刑法阻卻違法事由嗎 請問這兩個條文要如何一起適用 還是說假設符合通保法第29條第3款情形 就一定不會該當刑法315條之1第2款 因為不符合“無故”這個要件嗎? ----- Sent from JPTT on my Samsung SM-G9810. --
1F:→ CKYww: 卡個 我想順便問無故是構成要件還是違法性階層的問題 12/30 19:05
2F:→ dannypooh: 無故是構成要件呀~~ 12/30 1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