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切結書性質

關於切結書性質有三說 準負擔 處分外負擔 行政契約 念完後忽然聯想到羈束行政跟裁量行政 如果以法規是否有規範及羈束/裁量行政切入 有規範 羈束行政=應提供切結書 此時切結書比較像是處分的附款 人民無選擇空間走準負擔或處分外負擔 裁量行政=行政契約 不論機關或人民提供切結書 人民都有選擇是締約的自由 與行政契約具有雙方的特性類似 無規範=行政契約 同裁量行政 想請益這套思考方式有漏洞嗎..? 如果沒有的話 在四等書官考試上能否用自己的見解? ----- Sent from JPTT on my Asus ASUS_Z01R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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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bt011086: 須相對人申請之行政處分?法定構成要件是"提出切結書"或11/29 22:52

2F:→ bt011086: "法定構成要之履行"?想法還不成熟,所以刪除了兩篇文。11/29 22:53

如果以這套邏輯的話 依然如此 因為須相對人申請處分 切結書依然有「應」提供切結書立法例 ※ 編輯: M4Tank (175.97.41.158 臺灣), 11/29/2020 23:37:28 ※ 編輯: M4Tank (175.97.41.158 臺灣), 11/29/2020 23:39:05

3F:推 bt011086: 重點在於人民不依切結書履行時要如何處理?提出切結書 11/30 00:14

4F:→ bt011086: 就只是一個可補正的申請行為罷了,欠缺又不補正,則原 11/30 00:14

5F:→ bt011086: 處分違法得撤銷。如果能有或能想出實際案例會更有幫助 11/30 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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