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設一個情況,甲父送給18歲的乙子一台電腦, 乙子又將電腦賣給鄰居丙,並為交付。請問: 一、甲父能否承認乙丙的債權行為,而不承認物權行為? 二、或是反過來,承認乙丙的物權行為,而不承認債權行為? 若可能的話,請試述法定代理人行使承認權後,乙丙間的法律關係。 ==================================================== 這是我有點胡思亂想的情況,有可能發生嗎? 照理來說,法定代理人要承認,就是債權和物權行為都承認。 我來試著自問自答好了。 在第一個情況,甲承認乙丙的債權契約,而不承認物權契約, 在物權契約不生效力的情況下,丙對電腦是無權占有。 在第二可情況,甲承認乙丙間的物權契約,就是承認所有權移轉給丙, 可是又不承認債權契約,故債權契約不生效力,那丙對電腦的占有是不當得利囉? 請問大家覺得呢? --
1F:→ DamnHungry: 1.承認了買賣契約丙就有合法占有權源了啊,民法348 10/02 01:32
2F:→ DamnHungry: 2.承認物權契約丙就取得所有權了啊,物權無因性... 10/02 0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