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 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 地之法院管轄。 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 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 在外國享有治外法權之中華民國人,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定管轄法院者,以 中央政府所在地視為其住所地。 ========================================== 請問各位民事訴訟法第1條 所謂"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是甚麼情況呢? 法院因為地震變成危樓嗎? 還是該院所有的法官都要迴避該案件? 實務上通常是甚麼情況呢? 謝謝 --
1F:推 HunsKing: 之前921地震時,南投地院就是你說的情況 10/14 00:36
2F:→ eten: 合議庭法官迴避後人數不足可開庭 金門就發生過 10/14 02:53
3F:推 spirit119: 或者被敵對勢力佔了 10/14 04:44
5F:→ a5401920: 例如這樣 10/14 05:50
6F:推 CCWck: 還有一個例子是戰爭時,法院都關門了 10/14 06: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