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大法官解釋條文部分失效

大法官777號解釋認定刑法185-4條的"肇事"定義不明,公告後廢除; 刑度部分不符比例原則,公告至遲2年後廢除. 777號解釋是108年5月31號公告,所以"肇事"部分即刻廢除, 但刑度至遲要到110年5月31號才廢除. 那請問現在此法是否仍可使用,並按照其原定刑度量刑? 謝謝各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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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yushengboy03: 肇事是否包括無過失,定義不明,這部分才失效吧? 09/29 11:32

2F:→ dreamcity: 那只要肇事 ,就可以適用嗎? 09/29 11:54

3F:→ CallmeDad: 777只講了無過失的部分違憲 09/29 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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