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109原住民五等法學大意選擇第32題

32.甲提供其所有之 A 屋給失業之乙使用,約定若乙於 1 年內找到工作,則須給付其居 住於 A 屋期間之租金; 若乙未於 1 年內找到工作,則乙無須給付任何費用,但亦不得 再繼續使用該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於 1 年內找到工作,是甲乙間租賃契約之解除條件 (B)乙未於 1 年內找到工作,是甲乙間租賃契約之解除條件 (C)乙未於 1 年內找到工作,是甲乙間使用借貸契約之解除條件 (D)乙於 1 年內找到工作,是甲乙間使用借貸契約之停止條件 個人答案: B 考選部: (C) 民法第 99 條 Ⅰ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Ⅱ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 民法第 421 條 Ⅰ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 Ⅱ前項租金,得以金錢或租賃物之孳息充之。 民法第 464 條 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 這題個人根據民法這三條, 覺得可以有給付其居住於 A 屋期間之租金的狀況,不算是無償使用。 不太懂為什麼是使用借貸契約,而不是租賃契約呢? 是根據哪個法條?或有什麼案例可以參考嗎? 請各位指點,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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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hsinchen: 有償與否,不是憑藉「可不可以有給付」來決定 09/26 15:03

2F:推 hsinchen: 乙未於一年內找到工作,便能無償使用甲之房屋,此為使 09/26 15:08

3F:→ hsinchen: 用借貸契約;且此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不得再繼續使 09/26 15:08

4F:→ hsinchen: 用該屋,為解除條件 09/26 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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