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民訴重複起訴禁止搞得我好亂

針對訴訟標的同一這件事,前訴訟是「給付之訴」,後訴是「確認之訴」,總覺得我一直在撞牆 1. 教科書舉例 前訴訟:子以丑為被告,起訴請求返還100萬借款。訴訟標的「子之借款返還請求權」。 後訴訟:丑以子為被告為100萬借款債權不存在。訴訟標的「子對丑的借款請求權」 後訴訟標的已被包含於前訴訟,違反重複起訴禁止。 (李淑明民訴第一冊 頁456) 2. 提到簡易程序反訴 反訴當然也要遵守重複起訴禁止規定,而在簡易程序也不例外,特別是簡易程序要注意提起反訴可能造成訴訟標的金額超過50萬的狀況。但同本教科書的舉例讓我卡卡的 (1)甲起訴乙票款請求權,訴訟標的「甲之30萬票款請求權」;甲追加原因關係「甲之30萬價金請求權」 (2)乙反訴,確認票款債權、價金債權均不存在。訴訟標的「甲對乙票款債權、價金債權」 (3)疑問:雖然是要講解這樣不會導致不適用簡易訴訟,但,乙的反訴沒違反重複起訴禁止嗎? (李淑明民訴第二冊 頁506) 3. 今年一試考題68,當然答案明確是前後訴之聲明相反、當事人相反、訴訟標的相同的D,但看到C我也頗掙扎: 甲對乙起訴請求支付價金,乙另行對甲起訴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恩恩?訴訟標的:前訴訟「甲之價金請求權」,後訴訟實體法買賣關係 買賣關係不包括在前訴訴訟標的中嗎? 到底我盲點在哪?拜託解答了 ===========================板規宣導,ctrl+y可刪除 ============================ (三)課業文規範: 1.課業文不以標題和分類為標準,以文章內容為實質課業文審查。 2.禁止課業文問得答案後刪除,除無人回應外,不論答案正確與否,均禁止刪除。 3.發表課業文應附上來源、題目、自己解題想法,違者刪除。 4.國考歷屆考題與考題觀念討論(書裡看到的選這個)請附上想法、出處。 =============================================================== -----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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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yijen225: 依實務見解,思考什麼是訴之聲明可代用 08/10 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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