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倫唸的很疑惑 邏輯錯亂 (1)法檢不得為政黨宣傳可理解 但不得有黨籍 不得帶職參選公職(如里長) 為甚麼? (2)家庭成員跟當事人律師是同事務所 卻只要告知? (3)律師不得任公務員(也就不能參選?) 為甚麼? (4)倫理規範法源來自法官法律師法 算是法律空白授權給行政命令? 實務上真有人因為違反法倫被懲戒嗎?每年多少人? 真的法檢都有退黨 不評論政治 不評論他人判決 堅持操守不經商? --
1F:推 JessyMessy: 關於第三點,陳水扁不是就有參選總統嗎? 07/19 23:15
2F:→ mayth: 律師可以當公務員吧,另外公務員跟公職人員是不同概念 07/19 23:43
3F:→ Your: 黃姍姍有律師牌也是公務員 07/19 23:52
4F:推 castalchen: 一般公務員行政首長要轉任不能兼差當然也就不能一邊 07/20 01:29
5F:→ castalchen: 當律師;民代應該沒有不行 07/20 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