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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業] 懲戒法和任用法之不解

自修時的疑惑,問題很基本,請海涵>職務當然停止 任用法第28條說 犯內亂外患貪汙通緝/ 徒刑執行未畢/ 褫奪公權未復權 ->任用後發生以上情形應予免職 請問: 懲戒法的情形為什麼不能依任用法直接免職? 除了被通緝是還沒定罪,而且可能不關內亂外患貪汙,所以無法任用的免職 其他,褫奪公權和坐牢已經不能工作,為什麼不直接免職,而是停職?是停職再免職嗎? 那(不是因為內亂外患貪汙)被通緝,無法工作的公務員,還有公務員資格嗎? 以上,先謝謝大家的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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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MG61186: 3.還有公務員資格 看懲戒法第七條…停止職務理由消滅後 07/14 17:54

2F:→ MG61186: 得申請復職 07/14 17:54

3F:推 MG61186: 2.停職=先停止執行職務,再受懲戒處分,然後徒刑跟褫奪 07/14 18:02

4F:→ MG61186: 公權的不得申請復職(因為任用法28條 07/14 18:02

5F:推 MG61186: 1.我也有點疑惑,查了一下任用法的免職處分是形成處分, 07/14 18:11

6F:→ MG61186: 於免職條件成就時即產生免職效力,所以跟懲戒法權責機關 07/14 18:11

7F:→ MG61186: 不同吧? 07/14 18:11

8F:→ MG61186: 一點拙見 有待板上先進指點 07/14 18:12

9F:→ seasonsong: 一個是任用後被發現 一個是受到懲戒後才發生 怎麼會 07/14 19:43

10F:→ seasonsong: 一樣 07/14 19:43

11F:推 lolicone: 我想的方向任用法是指不能任用的要件依要件做成行政處 07/14 19:44

12F:→ lolicone: 分,懲戒法涉及到審判跟救濟層面所以都會有規範主要是 07/14 19:44

13F:→ lolicone: 要用他的人不同。 07/14 19:44

14F:→ seasonsong: 那個當然停職不是處分,是自然發生的停職。 07/14 19:45

15F:→ lolicone: 懲戒法的免職規範又比較嚴格,是指被用懲戒法判免職後 07/14 19:49

16F:→ lolicone: 不能再任公務員(連約僱都不能做的那種)。 任用法是綁 07/14 19:49

17F:→ lolicone: “公務人員”。所以我的看法是試用寬度不同,一個是公 07/14 19:49

18F:→ lolicone: 務員(懲戒法)一個則是只有公務人員(任用法) 07/14 19:49

19F:→ lolicone: 講具體一點 今天如果是非公務人員的公務員根本用不到任 07/14 19:50

20F:→ lolicone: 用法。 07/14 19:50

21F:→ seasonsong: 而且為什麼會用免職,懲戒法免除職務比免職處分還重 07/14 19:50

22F:→ seasonsong: 。 07/14 19:50

23F:→ seasonsong: l大說到重點!適用對象範圍就不一樣了! 07/14 19:51

24F:→ lolicone: 搞清楚公務員跟公務人員的範圍後 觀念其實很好通啦XD 07/14 19:52

25F:→ littlecoke08: 懲戒法停職以後待審判,最後才是免除職務 07/14 20:13

26F:推 ericvbnm: 停止職務跟免除不同目的吧 一個是當然停止 讓受處分人 07/14 21:00

27F:→ ericvbnm: 做的職務無效 一個是要等判決確定後的處分 07/14 21:00

28F:推 rondo21: 就像你說的,褫奪公權和坐牢已經不能工作,所以職務當然 07/14 21:08

29F:→ rondo21: 停止了,這個是事實上的狀況,並非處分 07/14 21:08

30F:推 victor814720: 當然停止職務不是處分,免職是處分 就這麼簡單 07/14 21:31

31F:推 normangood: 管見認為,原po把免職跟停止職務弄的很模糊! 07/15 00:17

32F:→ normangood: 任用法28條,是指人事上的行政處分,是依法免職,不 07/15 00:17

33F:→ normangood: 具處罰性質,可提起救濟,免職後,只要原因消失後,是 07/15 00:17

34F:→ normangood: 可以自行找缺(除了曾犯內亂、外患;服公職有貪污行 07/15 00:17

35F:→ normangood: 為,緩刑期滿未撤銷仍可再任;免刑仍屬有罪判決,終 07/15 00:17

36F:→ normangood: 身不得再任!免除職務終身不得再任;。但懲戒法的當然 07/15 00:17

37F:→ normangood: 停職是無裁量權,不得救濟。是ㄧ種事實狀態,並非行政 07/15 00:17

38F:→ normangood: 處分,停止職務後再移送懲戒法庭!! 07/15 00:17

39F:推 normangood: 修正上述,不一定要移送懲戒法庭!!停止職務事由消 07/15 00:19

40F:→ normangood: 滅後,得申請復職!! 07/15 00:19

42F:→ mayth: 7&contentID=839 07/15 00:28

43F:→ mayth: 公懲會似乎曾經做過實務決議: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 07/15 00:28

44F:→ mayth: 宣告者 均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予以 07/15 00:28

45F:→ mayth: 免職 。惟主管長官如未即時發覺予以免職,而任由該公務員 07/15 00:28

46F:→ mayth: 繼續執行職務,則公務員懲戒法第3條第2款,仍有規範之實益 07/15 00:28

47F:→ mayth: 。即其職務當然停止,停職中所為職務上之行為,不生效力。 07/15 00:28

48F:→ mayth: 換句話說,吾人認為可以這樣觀察:如上述強者所說任用法28 07/15 00:31

49F:→ mayth: 條的免職是一種人事行政上的強制處分,並對受免職之人的「 07/15 00:31

50F:→ mayth: 公務人員身分」有所改變;而懲戒法的當然停職是一旦要件事 07/15 00:31

51F:→ mayth: 實發生的既成狀態,規範免職處分做成前的職務狀態。 07/15 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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