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關務人員上下班?

※ 引述《myerandmyer (myer)》之銘言: : 在網路上有人分享關務的工作不自由度很大,想請問是因為輪班機率高嗎?還是說關務人員 : 強迫住宿呢? 推 Permadi: 很快就要改了 以後四班輪 一個月最多報24hr 05/17 19:05 → Permadi: 想賺加班費也不讓你賺 05/17 19:06 → Permadi: 不過名額應該會大放送 05/17 19:07 推 onlyu0402: 樓上情報真即時,佩服 05/17 19:57 → s92090: 名額大放送是開缺會變多嗎? 05/17 21:59 → sm02188612: 搞不好變輪班大放送 全都下來輪 05/17 22:11 應該是跟去年11月29日公布的釋字第785號解釋有關。 以下截取解釋文其中2段: 公務員服務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公務員每週應有2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業務性質特殊 之機關,得以輪休或其他彈性方式行之。」及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 :「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岸巡防、醫療、關務等機關(構),為全年無休服務民眾 ,應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並未就業務性質特殊機關實施輪班、輪休制度,設定任何關 於其所屬公務人員服勤時數之合理上限、服勤與休假之頻率、服勤日中連續休息最低時數 等攸關公務人員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保護要求之框架性規範,不符憲法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之 保護要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人民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之意旨有違。相關機關應於本 解釋公布之日起3年內,依本解釋意旨檢討修正,就上開規範不足部分,訂定符合憲法服 公職權及健康權保護要求之框架性規範。 ……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規定:「公務人員經指派於上班時間以外執行職務者,服務機關應 給予加班費、補休假、獎勵或其他相當之補償。」及其他相關法律,並未就業務性質特殊 機關所屬公務人員(如外勤消防人員)之服勤時數及超時服勤補償事項,另設必要合理之 特別規定,致業務性質特殊機關所屬公務人員(如外勤消防人員)之超時服勤,有未獲適 當評價與補償之虞,影響其服公職權,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18條保障人民服公職權之意 旨有違。相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3年內,依本解釋意旨檢討修正,就業務性質特 殊機關所屬公務人員之服勤時數及超時服勤補償事項,如勤務時間24小時之服勤時段與勤 務內容,待命服勤中依其性質及勤務提供之強度及密度為適當之評價與補償等,訂定必要 合理之框架性規範。 http://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7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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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Hertzfeld: 人先補齊再說啦 沒做得到一切都是空談 05/18 00:52

2F:推 hyk99885ggb: 你想太多了 沒錢就是沒錢 05/18 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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