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民法 受領遲延後標的滅失之法律效果

假設甲向乙買一動產, 在買受人(甲)受領遲延後發生不可抗力事件而使給付標的滅失, 此時法律效果除了比較容易想到的「可歸責於債權人之給付不能」 (免給付義務§225I+得請求對待給付§267)之外, 出賣人(乙)可否主張§226損害賠償及§256解除契約呢? 同題目某本參考書認為可以(下面有貼連結),另一本卻沒有寫可以,翻張台大的債 一時也找不到答案QQ,因此上來求解~ 自己的想法: 1.對買受人來說,其所負義務為「給付價金」,而給付價金似乎沒有 給付不能的適用,因此應該不能適用§226+§256給付不能的規定? 2.如果想成買受人有「受領」的義務,那應該是「對己義務」而不能稱作 「給付義務」,因此也不能適用給付不能規定? 原題: 甲向乙購買一尊由乙所精心雕琢之白犀牛木雕,價金新台幣75 萬元,甲乃先行給 付一部價款新台幣15 萬元予乙。甲、乙雙方同時約定,於甲受領該尊白犀牛木雕 後,再行給付剩餘之新台幣60 萬元之款項。因該尊白犀牛木雕尚需做一些修整, 因此乙與甲約定,於1 月15 日時再由甲前來乙處領取該白犀牛木雕。 然而,在此間,甲卻在丙處尋獲一尊更合適之黑犀牛木雕,並當場以新台幣80 萬 元之價格向丙購買之,所以,甲已不再需要該尊白犀牛木雕。進而於1 月15 日乙 通知甲前去受領該尊白犀牛木雕時,甲乃對乙置之不理。嗣後,又經乙多次催告, 甲仍不為所動。不料,於2 月1 日乙處因突發之地震以致令該尊白犀牛木雕完全滅 失而無法修復。因乙有為該尊白犀牛木雕投保,所以,乙乃自保險公司處獲得新台 幣50 萬元之保險金。此時,乙仍向甲請求給付60 萬元之尾款,惟甲不但拒絕給付 新台幣60 萬元外,更進一步向乙請求償還先前所給付之新台幣15 萬元。 試問,此時甲與乙間之法律關係如何? (107政大法研民法組民事財產法第二題) (參考書解答有點長,有興趣參考可參 https://reurl.cc/a6oq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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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Examination/M.1566063694.A.99D.html ※ 編輯: henrychang (150.116.183.200 臺灣), 08/18/2019 01:48:57

1F:推 CCWck: 367是特別規定,同時是對人義務也是對己義務 08/18 03:04


2F:推 dd525252tw: 對出賣人而言債之本旨應係買受人給付價金受領不過是買 08/18 03:32

3F:→ dd525252tw: 受人的從給付義務 另外個人認為再討論這個略嫌刁鑽 08/18 03:32

4F:→ dd525252tw: 基本上受領遲延只要有提到注意義務的標準降低 以及你 08/18 03:32

5F:→ dd525252tw: 所提到的仍可主張對待給付已為足 08/18 0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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