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nikejump (中壢小結巴)》之銘言: : 題目:108身心特考一般行政民總與刑總 第3題 : 甲駕駛聯結車為業,載運H形鋼條前往A地送貨,沒有注意前方回堵,趕緊踩煞車,發現後 : 方鋼條因慣性向前推擠,甲不敢再踩煞車,因為害怕鋼條會貫穿駕駛座而危及自己生命, : 只好讓車輛向前追撞乙駕駛之大貨車,乙車又撞上前方丙駕駛之轎車,造成丙車全毀,惟 : 乙、丙僅受輕傷。試問:甲之行為應如何處斷?(25分) 我做了一個夢,大約是106年初的某則新聞: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70110002021-260402?chdtv 事實的經過和題意或許有些不同,但幾個重點可能還是提醒一下。 首先,因為甲有「意識」到煞車會導致H型鋼可能會危及自己生命, 所以過失的部分稍微帶到 01.不成立過失傷人、主觀上也沒有故意傷人的不法意識、 02.毀損不罰過失、 03.一般過失,還是業務過失的區別 等, (另外,對於業務、業務過失的見解要至少點出 71年台上字第 1550 號判例) 然後就可以引出自招危險的論述;這裡就進入學者與實務見解的分岐。 一般來說,故意自招危險比較沒有爭議,原則上不得主張緊急避難; 過失自招危險的部分,早期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25年上字第337 號刑事判例, 與近期實務 最高法院 105 年台上字第 383 號刑事判決有不一致,足資參考。 學者間也有不同學說,大部分的解題到這裡就結束了。 這題要拿高分,接下來還需要檢驗是否有公共危險罪的可能; 首先,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977號刑事判決 認為 刑法 第184條是具體危險犯, 對於 刑法184 公共危險罪,要點出「鋼條鬆動或未保持安全距離是否有作業疏失」, 以及「作業疏失是否可能造成公共危險」兩項要件, 從而認定是否有 刑法 184 IV 業務過失成立。 (01.沒有依規綁好;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第33條 視情形引用, 論述可參考 https://auto.ltn.com.tw/news/7725/43 、 02.沒有保持安全距離;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4條、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6條 等) 最後第三部分,基本上是要拿20分以上的考生才會提到的; 「刑法 184 IV 業務過失成立 是否包含後續波及其他用路人的具體危險」之數罪併罰 詳細可以參考: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vjU1qcsj9Ag
1F:→ Bluesemen: 勇於解題是好事,但除了自招危難以外都有點詭異,沒有 05/06 02:02
2F:→ Bluesemen: 過失也沒有故意?所以到底是什麼罪要討論自招危難? 05/06 02:02
3F:→ Bluesemen: 然後184你是寫錯法條還是你真的覺得應該這樣論罪? 05/06 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