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民法 以所得遺產為限 之疑問

手機排版 傷眼抱歉 106年高考-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第三題 甲無父母子女,死亡時遺產總計為新台幣(下同)100萬元,繼承人為妻乙和其三個弟弟 ,分別為二十三歲之丙、二十一歲之丁和十九歲之戊。繼承人在甲死後始發現甲欠債權人 己100萬元,四人遂直接將遺產100萬元償還己。償還己二個月後,繼承人又發現尚有一債 權人庚,債權額高達300萬元。請問庚得對何人主張其債權?主張多少?繼承人間之責任 又應如何分擔? (一)主張多少 1162條之一 第一項 繼承人未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之一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對 於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全部債權仍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有害及 有優先權人之利益。 庚之債權三百萬,總債權四百萬 總遺產一百萬 庚得主張(300萬/400萬)*100萬=75萬 (二)對何人主張 1162條之二 第一項及第二項 繼承人對於違反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者,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得就應受償而未受償 之部分,對該繼承人行使其權利。 繼承人對前項應受償而未受償部分之清償責任,不以所得遺產為限。但繼承人為無行為能 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在此限。 故庚得對繼承人乙丙丁戊主張 (三)如何分擔 1153條第二項 繼承人互相間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外,按其應繼分比例分擔 之 。 兄弟為第1138條第三順序之繼承人,依第1144條配偶與第1138條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 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之二分之一。 兄弟再依第1141條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 應繼分比例 乙:丙:丁:戊=3:1:1:1 以下為我的問題我的看法為 戊之應繼分為 100萬/6>須償還 75萬/6 就算依1162條之二之但書以所得遺產為限也夠償還 故如何分擔 為 乙37.5萬 丙12.5萬 丁12.5萬 戊12.5萬 但是網路上補習班的擬答為 而乙丙丁戊對於庚之75萬,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如前已述。而戊之部分,既已所得遺 產為限負責,則戊未分得遺產,自得主張免責,故該75萬,於繼承人乙丙丁間,自應按其 應繼分比例分擔。 乙:丙:丁=3:1:1 故乙45萬 丙15萬 丁15萬 (目前看了三個參考答案的都是45萬15萬15萬) 我自己想所得遺產為限應該跟限定繼承一樣,不以真的有分得為原則,請各位大大解惑, 謝謝 -- ※ 編輯: adult0478 (114.44.5.208), 05/24/2019 18:09:11

1F:→ eugene0813: 甲之遺產清償己後已無剩餘,故戊對75無須分擔。 05/24 19:11


2F:→ adult0478: 感謝回答 在遺產清償無剩餘 戊之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 05/24 20:07

3F:→ adult0478: 任 故在遺產無剩餘之情形 不用分擔75萬 05/24 20:07

4F:推 shown8520: 我覺得是因為1162之2第二項但書,戊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05/24 23:34

5F:→ shown8520: 所以得主張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責,而其他人則依1162之2 05/24 23:34

6F:→ shown8520: 第二項本文不得主張以所得遺產為限,故而即使乙丙丁亦 05/24 23:34

7F:→ shown8520: 無分得遺產仍需負擔清償責任。 05/24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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