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侵佔還是竊盜?

[請益] 應考資格、各種國考疑難雜症等,以有正確作法、答案者為主 (不包括書裡的疑問)。若問題如人生規劃、讀書計畫等,無一 定作法、答案者,請用閒聊選項。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90512/1442711.htm?from=fb_et_share 台中一名金姓老翁竟把劉姓男子遺忘在機車上的背包拿走,花光包包裡的5萬元現金,但因不識貨,將Apple筆電MacBook、平板及名牌包隨意扔到垃圾桶裡。台中地院審理後,依侵占罪判罰4000元,如易服勞役4天,緩刑2年,可上訴。 刑法學者林山田提出遺忘物之概念,遺忘物與遺失物之不同在於,遺忘物並沒有脫離原本持有人之支配管領範圍,而遺失物則已經脫離持有狀態了。比方某甲去餐館用餐,將雨傘或是包包放在餐館,用餐完畢離開之後過五分鐘才驚覺,並且知道物品放在哪邊,雨傘和包包實際上沒有脫離某甲的支配管領範圍,這樣雨傘與包包屬於遺忘物。 又比方某乙出門帶了錢包,做了公車下車之後買東西,發現錢包不見了,她已經無法尋找到她的錢包了,也不知道錢包掉在哪邊,這樣錢包已經脫離了某乙的支配管領範圍,屬於遺失物。 區別遺失物和遺忘物的意義是,如果私自拿取別人的遺忘物,且占為已有,構成刑法第320條之竊盜罪,但是對於遺失物侵占之,只會構成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刑度會差很多。 實務上似乎沒有遺忘物啊,到別人車上把東西拿走,比較符合竊盜吧 -----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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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CCWck: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簡字第 517 號刑事判決 05/12 14:38


2F:→ CCWck: 法官認為已經脫離持有,所以判侵占遺失物 05/12 14:40

3F:→ ea9715234: 不是啊,放在車上怎能算遺失物,若是汽車沒鎖門沒關窗 05/12 15:18

4F:→ ea9715234: ,進去拿東西也都算侵佔囉?放在自家騎樓的東西被拿走 05/12 15:18

5F:→ ea9715234: 也是侵佔?鬼島機車就是沒人權,悲哀 05/12 15:18

6F:→ CCWck: “不慎遺留在某部機車坐墊上” 05/12 17:12

7F:→ CCWck: 判決原文可以看,記者寫的不清不楚 05/12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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