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有關無權代理繼承有無類推118第2項

甲乙為夫妻,無子女。乙於甲生重病時,擅自以甲的名義,將甲所有之一幅名畫 賣給不知情之丙。不久後,甲死亡,乙為甲唯一繼承人。乙所為買賣效力如何? 乙丙得為如何主張? 這題看到有不同版本的解答 1、有種解就是乙為無權代理人,照誠信原則,不得拒絕承認先前所為之無權代理。 2、無權代理人繼承本人之法律效力,有無類推民法118第2項 (1)肯定說(多數見解):直接有效 (2)否定說 以上兩種解 那一個才是正確的? 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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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water119: 先寫2 的兩點 再1當補充 04/26 13:07


2F:推 water119: 因為他繼承了死者權利義務 04/26 13:09

3F:→ lurara: 要考也是考是無權處分吧 04/26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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