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誤砒霜為糖而殺之不成立故意既遂犯?

小妹在看易台大的圖說刑法總則一書時,課本提供一個案例是「甲認為砂糖可以毒死人, 因此欲以此方法殺死乙。但甲卻誤把砒霜當成糖,加入乙的飲料中,而後乙毒發身亡。」 個人的想法如下。 客觀上,若無甲加入砒霜於乙的飲料之行為,乙就不會死亡,為不可想像其存在之行為, 具條件因果。歸責面,甲加入砒霜之行為係製造法所不容許之風險,而此風險亦順利實現 於乙死亡上,甲可歸責。 主觀上,甲有意毒死乙。惟甲所認知是乙喝下加入糖的飲料而死,非喝下加入砒霜的飲料 而死,此乃客觀因果歷程和主觀因果歷程相異的因果歷程錯誤。按對應理論,需視錯誤是 否為「無關緊要的不一致」。本題中,甲加入糖之行為非法所禁止的規範,而加入砒霜之 行為係法所禁止的規範,因此客觀上加入糖和主觀上加入砒霜於乙飲料之行為非無關緊要 之不一致,故甲未明知其將砒霜加入乙飲料,甲不具故意。構成要件不成立。 甲不成立故意殺人既遂犯。 但若是醫院案(槍殺乙,但乙在送往醫院途中救護車翻覆,乙不幸身亡)這種案例,是在 客觀歸責部分排除。 所以有點困惑上述案例(誤把砒霜當糖)是應在客觀歸責部分排除,還是應該在主觀部分 排除故意? 還請各位高手賜教~~~ [課業] 國考課業相關問題,歷屆考題的討論,如學理觀念的釐清。 ===========================板規宣導,ctrl+y可刪除 ============================ (三)課業文規範: 1.課業文不以標題和分類為標準,以文章內容為實質課業文審查。 2.禁止課業文問得答案後刪除,除無人回應外,不論答案正確與否,均禁止刪除。 3.發表課業文應附上來源、題目、自己解題想法,違者刪除。 4.國考歷屆考題與考題觀念討論(書裡看到的選這個)請附上想法、出處。 ============================================================================== 備註:刪除文章會進入垃圾桶並不會消失,所以自刪課業文絕對能查的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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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angryfatball: 翻車案中,「製造法所不容許的構成要件行為」並沒 04/26 12:10


2F:→ angryfatball: 有將其風險實現於「構成要件結果」之中,所以在客 04/26 12:10

3F:→ angryfatball: 觀面就被排除了。 04/26 12:10

4F:推 angryfatball: 但是砒霜的問題,客觀中的行為終究實現到結果之上 04/26 12:14

5F:→ angryfatball: 。 04/26 12:14

6F:→ angryfatball: 也就是吃到砒霜而死亡正是法所不容許的風險於規範 04/26 12:14

7F:→ angryfatball: 目的範圍內所不允許的結果。 04/26 12:14

8F:→ angryfatball: 所以客觀面當然沒有問題 04/26 12:14

9F:→ angryfatball: 所以的確是在主觀面再做討論沒錯 04/26 12:15

10F:→ angryfatball: 呃…我的看法啦 04/26 12:15

11F:推 CoryLuebke: 如果你採日派就會比較好處理了 04/26 12:30

12F:推 revolt0611: 糖案不是都放在不能未遂討論嗎@[email protected] 04/26 13:01

13F:推 xgMd1trtw: 這在易的課本第幾頁..? 04/26 13:12

14F:推 ken5566: 選我正解~甲成立過失致死 04/26 13:20

15F:推 dajc1930: 26不能未遂、276過失致死? 04/26 13:32

16F:推 viodin: 最終還是有死人不會判不能未遂吧~ 04/26 13:44

17F:推 Peipussee: 本題在易書的p.10-23~10-24頁,易根據蔡聖偉老師的見 04/26 14:53

18F:→ Peipussee: 解,解作殺人未遂與過失致死的想像競合 04/26 14:53

19F:推 bt011086: 主觀上是要拿毒藥(糖),客觀上也拿到毒藥(砒霜), 04/26 14:58

20F:→ bt011086: 似乎沒有排除故意的理由? 04/26 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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