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關於「主管機關」定義的疑問

Hi~我是子雲 這個問題跟我上課有點關係,所以來回答一下! 首先來個條文,依據臺北市組織自治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中央法令規定市政府為主管 機關者,市政府得將其權限委任所屬下級機關辦理。 上述自治條例明定市政府可以將中央法規所定的「主管機關條款」再往下委任給所屬機關 。 這樣會產生什麼爭議呢?其實會有地方制度法30條的問題,也就是地方自治條例抵觸中央 法規的問題(白話文來說就是中央法規規定主管機關是市政府,市政府怎麼可以「再委任 」呢?」 上述爭議的討論,又牽扯到中央法規所規定的性質到底是「自治事項」還是「委辦事項」 呢? 一、如果該法規規範之事權性質屬於自治事項,就比較好解決,因為依照大法官467及498 號解釋,地方自治團體有「自主組織權」,則此時中央法規規定的「主管機關」,即「直 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在解釋上應該不是指「行政機關」,而是「公法人」, 此時直轄市依其自主組織權再委任給所屬機關,就沒有問題。 二、如果該法規規範之事權性質屬委辦事項,就比較麻煩,因為依照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3 款,委辦事項中央有規劃權,地方僅有執行權,此時中央法規規範地方政府的主管機關, 地方政府似不可再委任給所屬機關。 不過學說通說認為,為確保委辦事項之執行能夠「因地制宜」,此時應朝向「團體委辦」 去解釋,亦即應解釋中央係委辦給「地方自治團體」,而此時地方自治團體的自主組織權 仍應受尊重,且在委辦事項上中央有較高的監督權(釋字553委辦事項中央有合法性+合目 的性監督權),不會使地方凌駕於中央,因此上述解釋方能發揮委辦事項的最大效益。 最後補充一點,地方政府之所以要將權限再委任給所屬機關,其主要目的在於,這樣子自 己才可以當訴願管轄機關XDD 最後,如果您對這個問題有興趣,兩篇文章給您參考: 1.詹鎮榮老師,《新直轄市自治法規「主管機關條款」之立法政策上思考》。 2.林明昕老師,《地方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之委任及委託:以臺北市組織自治條例第二條 第二項及第三項之爭議為中心》。 希望能對您的問題有所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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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GGOPEN: 推 03/22 23:38


2F:推 meulen: 解釋詳細 03/22 23:44

3F:推 carbonara: 推 03/23 00:10

4F:推 dajc1930: 詳細的解釋...推 03/23 00:45

5F:推 FHD1920x1080: 推03/23 01:39

6F:推 zison: 推推 03/23 01:44

7F:推 noname123: 謝謝您詳盡的解釋,關於推薦的文章,會去找來拜讀。03/23 02:18

8F:→ noname123: 不過承原本的問題,針對名稱的定義上,我尚有疑問:03/23 02:20

9F:→ noname123: 關於實際執行業務的所屬單位,在法律層面,或是實務面03/23 02:20

10F:→ noname123: 他們的名稱,是否有特別的規範?03/23 02:20

11F:→ noname123: 比如說,如果「環保署」是空污的中央「主管機關」, 03/23 02:21

12F:→ noname123: 那「空保處」有沒有特定的用語?例如:像是03/23 02:22

13F:→ noname123: 中央空污業務的「執行機關」,或是「權責機關」? 03/23 02:22

這就不一定,要看地方法規按不同專業事項的特別規定,例如殯葬事項:屬於中央法律層 級之殯葬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 市為直轄市政府 ;在縣(市) 為縣 (市)政府; 在鄉(鎮、市)為鄉(鎮、市)公所 。」 但是在地方法規部分:台北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第二條規定:「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 為臺北市殯葬管理處(以下簡稱殯葬處)。」 所以在殯葬事項,依臺北市自主組織權,殯葬管理處直接變成「主管機關」。(與中央殯 葬管理條例之規定不同) 那如果地方沒有特別制定地方法規的,例如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依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 施行細則第三條,則市政府為主管機關,市政府的所屬機關則為管理機關或執行機關(實 務用語會看所屬機關業務性質是偏向「執行」還是「管理」來決定名稱) ※ 編輯: ptptptt (36.228.109.240), 03/23/2019 07:26:15

14F:推 HtcNewOne: 看到子雲先推 03/23 09:20

15F:推 alees: 推! 03/23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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