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預備合併上訴和不利益變更禁止

剛剛在看民訴時產生了一點疑問不知道這樣的推理是不是對的 甲告乙,一審判甲先位之訴敗訴,備位之訴勝訴,乙不服上訴,如果二審認為甲先位之訴有 理由,對乙應該是用民訴449條第一項駁回嗎? 因為是不利益變更禁止,不得對乙為更不利的判決?且至少乙在一審先位之訴還有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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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kilof: 對啊 因為預備先位有理由就不用審備位 01/15 23:13


2F:→ haha777: 一樓的回答雖無錯誤,但於題目顯無關聯。 01/15 23:28

3F:→ haha777: 不論甲是先位敗訴、備位勝訴 或 先位勝訴 結果都是甲勝訴 01/15 23:28

4F:→ haha777: 一審結果-甲勝訴,乙上訴;二審結果-甲勝訴。乙均為敗訴 01/15 23:29

5F:→ haha777: 我好像會被打臉....|||= =a(抓抓) 01/15 23:35

8F:→ haha777: 自己的臉自己打.... 01/15 23:55

9F:推 CCWck: 甲未上訴,二審只能審備位 01/1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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