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國語日報非政府捐助教部:有適用法規錯誤之虞

2018-09-21 15:32聯合報 記者林良齊╱即時報導
法院二度判決,國語日報不是教育部捐助的,但裁定七名臨時董事可以進入董事會。 圖/...
法院二度判決,國語日報不是教育部捐助的,但裁定七名臨時董事可以進入董事會。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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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法院認定國語日報非政府捐助財團法人一事,教育部今指出,教育部依據機關檔案公文書所載事實、去年9月5日認定國語日報社為政府捐助財團法人,但國語日報社董事至今未依法辦理捐助章程修正及董事改選,違反法令及捐助章程規定,所以教育部依法向法院聲請解除全體董事職務。

台北地方法院近日裁定,認定曾永義、陳清溪,吳敏而、吳慶堂確實違反捐助章程出席規定,視同辭任董事職務,而不得再為國語日報社之董事及董事候選人,並選任出經教育部建議之林麗雲、胡元輝、劉宗德、紀惠容、林哲璋、蘇碩斌、官有垣等7人,為財團法人國語日報社臨時董事代行董事職權。

教育部認為,法院僅採「形式判斷原則」,與行政院99年所定政府捐助財團法人認定基準及107年8月1日公布財團法人法對財團法人均採「實質認定原則」不同。教育部說,法院未採取實質判斷原則,即認財團法人國語日報社非政府捐助財團法人,有適用法規錯誤之虞。

教育部指出,依台灣省政府教育廳57年調查報告公文書,已經足以證明國語日報公司設立,是國語推行委員會人力、財力所累積成就,未曾有任何民間資金挹入,做成「該社產權,應屬公產,殆無疑義」等調查報告結論,法院仍未就前述公文書結論為任何判斷,屬於裁定認定,有適用證據法則錯誤之虞。

教育部指出,國語日報38年成立董事會,為當時國語推行委員會主委吳稚暉行使國家所賦予的職權,代表教育部成立;其組織章程及董事人選係由教育部國語推行委員會議決及聘任;且之後成立公司時的資產來自政府,而公司之財產管理人公約,是經過國語推行委員會議決。

教育部教育基金會資訊網及銓敘部網站公告的「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或政府暨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彙整表」,也載明該社為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

教育部強調,44年間成立之國語日報社股份有限公司本質屬公有事業,教育部依預算法規定,以及行政院99年所定政府捐助法人認定基準,認定該公司解散後成立國語日報社,屬政府捐助財團法人,是依法讓國語日報社接受預算等法律監督,使其業務及財務更公開透明化,以維護社會公義,並未變更該社為獨立私法人性質。

教育部並表示,希望國語日報在法院選任之7位臨時董事之參與下,能早日依法完成董事會的改選,使報社正常運作,並維護員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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