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第49題: 題目:關於行政訴訟之參加,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訴訟標的對於原告及其他公同共有人必須合一確定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命其他公同共 有人參加訴訟 b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該 第三人參加訴訟 c行政法院認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依職權命其參加訴訟 d輔助參加訴訟之人,並非行政訴訟法上所稱之當事人 說明: 依據最高行政法院103年11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所示,原告與其所請求撤銷或變更 之行政處分之相對人(第三人)利害關係相反者,該第三人因該行政處分而取得之權利或法 律上利益,成為裁判對象,該行政處分經判決撤銷或變更者,對該第三人亦有效力,為保 障該第三人之訴訟權,行政法院「應」依職權命該第三人獨立參加訴訟。 是以,本題選項B一概指出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 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第三人參加訴訟,未區分原告與其所欲撤銷或變更處分之相對人( 第三人)利害關係相反抑或係相同,法院對此有不同之裁量權限而為解釋,顯與最高行政 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之決議內容有所牴觸。 綜上所述,除選項C本係法條明文故為錯誤外,選項B與實務見解不符亦為錯誤之選項,應 予給分。 書名:行政法講義 作者:林明鏘 出版年次:2017年2月三版 頁次:482 --
1F:推 chinghsu: 利益相反應職權通知,那利益相同呢? 08/08 11:04
2F:推 zeroterry: 實務跟條文打架 08/08 11:30
3F:推 Jeffery71: 仔細看決議,原告、處分相對人利害相反才是應 08/08 1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