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趁機性交,與強制性交,怎麼競合?

嗨,我來咬餌了。我是高X調特的解題作者。 因為本題考點不是競合,所以當時解題時沒有詳細討論。以下這是我解題時的想法,如果 有任何疑問歡迎討論唷。 (一)行為數的計算:本題應是數行為 1.實務見解對於行為數的計算,都以犯意個數作為計算標準,如果另行起意就會是兩個行 為,而如同同學講的,犯意變更則看升高或降低有不同。以下討論都用實務見解的觀點出 發。 2. 犯意變更,係犯意之轉化(昇高或降低),指行為人在著手實行犯罪行為之前或行為 繼續中,就同一被害客體,改變原來之犯意,在另一犯意支配下實行犯罪行為,導致此罪 與彼罪之轉化,因此仍然被評價為一罪。犯意如何,既以著手之際為準,則著手實行階段 之犯意若有變更,當視究屬犯意昇高或降低定其故意責任;犯意昇高者,從新犯意;犯意 降低者,從舊犯意,並有中止未遂之適用(101台上282決) 3. 另行起意,則指原有犯意之構成要件行為已經完成,或因某種原因出現,停止原來之 犯罪行為,而增加一個新的犯意產生,實行另一犯罪行為之謂,至於被害客體是否同一則 不問;惟因其係在前一犯罪行為停止後(即前一犯罪行為既遂、未遂或中止等),又另起 犯意實行其他犯罪行為,故為數罪。行為人以傷害之犯意打人,毆打時又欲置之於死地, 乃犯意昇高,應從變更後之殺人犯意,殺人行為之傷害事實,當然吸收於殺人行為之內。 倘若初以傷害之犯意打人已成傷之後,復因某種原因再予以殺害,則屬另行起意,應分論 併罰,成立傷害與殺人二罪(101台上282決)。 4.本題我認為是另行起意:依照題目,「甲見A女反抗」便「想要」將A綑綁於床邊,這個 想要綑綁的念頭(強制),我覺得應該就是另行起意,會被評價為兩個行為。 4.關於同學認為是犯意昇高的問題,可能要先解決的是,前行為(乘機)與後行為(強制 性交)是否屬於同一個被害客體,也就是保護法益是否相同。又同學所提出揮刀先傷害犯 意後重傷犯意,二者被害客體本來就是身體法益,也不會有行為手段態樣不同導致法益不 同的問題,我覺得拉,應該不能與本題相比擬。因此,我認為保護客體不同,不能用犯意 昇高或降低,討論如後。 (二)乘機性交與強制性交保護法益雖是性自主但有些微不同: 1.保護法益:雖然二者都列於妨害性自主罪章,但細緻區分,二者手段不同。罪質也不同 (陳子平,刑法各罪論上,2017,頁252)。 2.乘機性交猥褻罪(第225條):利用被害人已陷於不知或不能抗拒而欠缺抵抗能力之既 有無助狀態;普通強制性交罪(刑法第221條)則是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而妨害被害人 之意思自由,通說見解認為二者雖然都是侵害性自主法益,但罪質不同。 3.此外,就甲對單純熟睡乙性交後,乙驚醒後再對其為強制性交行為的案例: 「不能抗拒或不知抗拒」係用來描述「無法或難以擷取意願的狀態之人」的狀態,只要是 有人處於這種狀態,就不能趁人之危而為性交,這是性自主權維護的表現。因此,熟睡中 的人對其性交或猥褻,本來即會驚醒,而驚醒後則非屬於「不能抗拒或不知抗拒」狀態, 行為人以強制力對其性交或猥褻,應構成強制性交或猥褻罪(盧映潔,刑法分則新論,新 學林,2017年9月,頁392-393)。從此可以得知,學者認為對於熟睡狀態不是既有無助狀 態,評價重點是驚醒後的強制性交行為,而成立強制性交。 4.不過,調特考題既然是利用被害人酒醉狀態乘機性交,本來就不會有睡眠狀態是否為不 能抗拒的問題,本題就會成立225。之後,行為人另外使被害人不能抗拒,違反意願對其 性交,二者的罪質不同,且犯意不同,行為也不同,我才會論以數罪併罰。 (三)其實我上課時都跟同學強調,每一個題目每個人的解法不同,縱使實務上案例事實 相同,法官判決的也會不同。只要論理清楚,能夠說服人就好了。以上這是我個人的想法 ,當然只要你的論理清楚,改題老師也不會說你寫錯。最後,祝大家都能順利考取RRRR, 這才是最重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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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Examination/M.1534386352.A.87C.html ※ 編輯: samsam810 (223.137.125.113), 08/16/2018 10: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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