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汙法缺了法規影響評估

《空氣汙染防制法》修正通過後,由於加嚴出廠10年以上的交通工具排放標準,過期未檢驗者將罰鍰或註銷牌照,引發駕駛民眾抗議。其實在修法過程中,環保署依慣例在各區舉辦公聽會,但與會環保團體及工會代表多關注於固定汙源,及環保單位和經濟部之權責糾結。攸關使用交通工具的族群,初期對該法參與並不深,在立法部門因執政黨的優勢導致對排放標準加嚴之車輛種類、管制項目討論甚少,因此使得老舊車輛使用者群起抗議。

這次《空汙法》修正,對環境改善確有著力,但卻未考量對社會經濟層面的衝擊,亦就是環保署在修法前未做法規影響評估,該制度在OECD國家已實施多年,主要目的是事前檢視政府將實施的政策所採用管制性工具的必要性或合理性,並經由系統性及經濟分析,評估該政策可能需要投入的成本、產生的效益,並與主要利害關係者進行溝通後,選定最後方案。國發會過去也曾積極引進該制度,希望各部會法規制訂時能進行法規影響評估,但卻未獲得重視。

以美國環保署在訂定或修改空氣品質標準為例,針對臭氧、懸浮微粒、鉛、二氧化氮與二氧化硫等指標汙染物,在每次修訂標準值時均進行法規影響評估。2012年美國環保署要修正加嚴細懸浮微粒(PM2.5)空氣品質標準年平均值,從15微克/立方公尺下降至12微克/立方公尺,即進行法規影響評估,從選擇比較基線與情境、選擇管制策略、推估成本、對人體健康影響(含致死率與致病率)、最後估計達成標準時可能產生的淨效益等。根據美國環保署評估,將細懸浮微粒空氣品質標準年平均值降至12微克/立方公尺時,其產生效益為投入成本的12至171倍。如此高的政策效益即成為政府實施該標準的有力說帖,當然有助於說服民眾或業者支持加嚴標準。

根據環境庫玆涅茨曲線,環境改善能力與經濟發展(人均收入)有密切關係,目前我國的經濟成長緩慢,環境法令的有效執行就更需要事前做法規影響評估。惟政府以往在標準或法規制訂前,甚少進行成本效益評估,也缺乏可行管制策略的探討,往往援引國外資料即修改原有標準數值;在缺乏完整事前評估下,一旦受到民眾或業者挑戰時,就無法以理服人,損及政府形象,此次《空汙法》修正亦為典型案例。

老舊車輛的管制勢在必行,但為減少爭議及民怨,建議環保署應對《空汙法》修法後續加嚴標準適用車輛的種類及實施排放標準進行評估,期既能改善環境,亦能減少對社會經濟的衝擊,這才是永續發展的目的。(作者為前環保署空保處處長)

(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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