溢繳海關稅款計息退還

溢繳海關稅款 計息退還

2018-07-12 00:19經濟日報 記者蘇秀慧/台北報導

財政部關務署昨(11)日表示,財政部日前核釋,納稅義務人申請退還溢繳稅款,經海關否准後,即使納稅義務人未申請復查程序,經訴願或行政訴訟等程序確定應退還稅款者,可適用關稅法第47條第2項規定加計利息,一併退還。

關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不服海關對其進口貨物核定的稅則號別、完稅價格、應補繳稅款或特別關稅者,在提起訴願前,須先經過復查程序。

關稅法第47條第2項也規定,經依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確定應退還稅款者,應按退稅額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

但須經復查先行程序的案件,納稅義務人如未依限申請復查致原核課處分確定,嗣後再以同一原因事由申請退稅遭海關否准後,復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等程序確定應退還稅款者,可否適用關稅法第47條第2項加計利息規定,在實務執行上產生疑義。

關務署解釋,從關稅法第47條第2項立法理由,是希望達到公平合理及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來看,似無意將未申請復查案件排除在得加計利息範圍外,因此,財政部核釋這類案件也適用關稅法第47條第2項加計利息規定,避免遭致與民爭利之質疑。

不過,雖然納稅義務人享有加計利息退稅小確幸,但民眾對於依法須先經復查程序的案件,仍應依關稅法規定,在收到稅款繳納證的翌日起30日內,向海關申請復查,以免因未申請復查而未審先敗,喪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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