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進CPTPP 漁業三法不可轉彎

2018-03-03 00:31聯合報 周怡/台灣海大海洋法政學士學程助理教授(基隆市)

TPP的11個成員國,去年十一月在日本主導下達成新協定CPTPP的框架達成協議,...
TPP的11個成員國,去年十一月在日本主導下達成新協定CPTPP的框架達成協議,預定三月八日在智利簽署。美聯社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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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TPP預定將於今年三月八日在智利簽署,有關內容預期可獲得締約國同意並生效,我國亦表達希望一旦協定生效後,便申請加入成為會員的意願,為我國爭取新的經貿舞台,再創經濟發展的榮景。

通觀CPTPP所規範的內容,除凍結部分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爭議項目,其他章節幾乎完全未變動。換言之,締約國未更動的部分才是普遍國際共識,我國的法規與政策是否與國際共識契合,才是未來順利加入的基礎。

以未更動的漁業補貼為例,有關規定雖在環保章,但內容影響我國遠洋漁業發展深遠。CPTPP的共識認為傳統漁業補貼政策造成貿易不公平,甚至造成國際漁業資源衰退。CPTPP將積極要求會員管理其漁業補貼政策,並將其漁業管理資訊透明化,禁止會員政府補貼不法業者,拒絕貿易來路不明或不法捕撈之漁獲。

我國政府有關單位以立法從嚴為原則,修訂「漁業三法」,將法規與制度提升到CPTPP相同標準以資因應。就制度面而言,倘若政府在「漁業三法」的架構下,建立與執行符合CPTPP共識的配套措施,或許能夠達到預期外交效果。

但我國國情特殊,使政策制定與選舉目的密不可分,一旦漁業法規及政策因政客即興式政見而任意調整,不但扭曲原來立意良善的目的,更有可能傷害加入CPTPP之機會。漁業補貼不僅是我國遠洋漁業的基礎,更牽動沿近海漁民生活條件,影響我國的長期漁業經濟競爭力,不可不深思熟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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