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再修補休期限二擇一

新版的勞基法「一例一休」將在3月正式上路,針對施行細則,勞動部昨再提四項修正案,其中改變最大就是加班費換補休期限,維持兩案,其一除可依勞雇約定一年內外,新增「加班後3個月」,以免補休期限太長。

繼上周勞動部公布《勞基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昨(6)日勞動部法規會再度進行討論,歷時5小時會商後,再作出四項修正。勞動部強調,將提出最後版本送行政院,會由行政院政務委員林萬億召集各部會討論、審查完畢後,勞動部就可公告,也會同步送立院備查,預計最快在農曆年後一周、最遲在3月上路前,就會有最終的版本。

最新4項修正重點中,受到法規委員討論最多的就是「加班換補休」。勞動部解釋,有法規委員擔心補休期限拉長至1年,就失去讓勞工休息的意義,如果連續加班全都換成補休,恐會造成「過勞」,因此新修正為「補休期限為加班後3個月」,逾期的補休必須換回加班費,若雇主擅自取消補休又不發給加班費,最高可罰百萬元。

另外,延長工時的三個月總量管制中,「每三個月」的定義仍是每連續三個月為一周期,依曆別順序計算,但新增規定,讓勞雇雙方可以約定起迄日期。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副司長黃維琛解釋,不必一定要限制每月1日開始計算,實務上,很多製造業都會以10日、或15日為計算加班費起迄點,配合實務,讓勞雇雙方可以自行約定。

此外,新法規定,30人以上企業雇主實施彈性加班、縮短輪班間隔、挪移例假日時,都必須先向地方勞工局處備查,原本預告時僅規定雇主最遲要在實施前1天備查,但考量到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情況特殊,新增如果遇到天災等突發情況需要緊急調整,雇主可以在事後24小時內備查。

另每年度未用完特別休假可遞延至次一年度,但勞工如仍未休畢,雇主必須要發給未休假工資,在預告期間各界都在討論,遞延的未休假工資基準應該以哪個年度計算?勞動部討論後,認為新增遞延特休假結算工資標準,必須以「原本年度應發給的工資基準」來計

算,而不是遞延後之年度。

(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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