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下各位前輩 行程法有一點問題 符合第114條有瑕疵的VA時 得補正 請問一下補正前的VA是 有效 無效 還是暫時失效 這部分有點搞混 謝謝 第114條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 下列情形而補正︰ 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補正行為,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得不經訴 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 當事人因補正行為致未能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不服者,其期間之遲誤視為不 應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其回復原狀期間自該瑕疵補正時起算。 --
1F:推 ceiba5566: 行政處分只要做成就一律有效,縱使具無效事由也得認定02/28 14:14
2F:→ ceiba5566: 後才自始當然失效02/28 14:14
3F:→ ceiba5566: 行政處分的效力跟合違法性得拆開來看,兩者不當然掛勾02/28 14:15
也就是補正前是有效的,但被確認為得補正瑕疵後失效待補正後有效? ※ 編輯: currry (27.246.193.106), 02/28/2018 14:19:254F:推 kk860521: 114第二項白話:訴願終結前處分有效但得補正(反面亦得撤) 02/28 14:48
5F:→ kk860521: 所以沒你所謂的暫時失效這說法 02/28 14: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