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983 條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 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今天讀身份法的時候突然想到這個問題 為什麼收養關係成立的旁系血親四等、六等可以結婚 卻跳過了五親等呢? 國考應該不會考 (也可能這個問題太簡單了只是我想不出來) [課業] 國考課業相關問題,歷屆考題的討論,如學理觀念的釐清。 --
1F:推 JJJJiiimm: 輩分不會相同 02/02 20:58
Thanks!我剛才想到~要跑回來偷刪文時你就回了XD ※ 編輯: SafariHunt (122.121.19.232), 02/02/2018 21:1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