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公司法第177條第2項問題

大家好 請問一下 公司法第177條第2項說: 一人同時受二人以上股東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百分 之三,超過時其超過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如果是公同共有的股份 (假設有甲乙丙3人公同共有) 持有股份數佔公司已發行股份數10% 甲乙丙委託丁出席股東會 那丁在行使表決權時會受到公司法第177條第2項的3%限制嗎? 想到這個問題,翻了幾本公司法的參考書和教科書都找不太到答案 希望有人可以回答 感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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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cinderellaa: 依文義解釋 會受限制 01/15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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