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稅單復查2/26前申請

補稅單復查 2/26前申請

2018-01-10 01:12經濟日報 記者蘇秀慧/台北報導

各區國稅局已陸續寄發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補稅通知書及繳款書,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不服稅局核定的稅額,應注意行政救濟的法定期限,在2月26日前向戶籍地所轄國稅局申請復查,以維護自身權益。

南區國稅局指出,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的處分如有不服,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在繳款書送達後,在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向戶籍地所轄國稅局申請復查。

官員說,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補稅案件限繳日期為今年年1月16日至1月25日,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的處分如有不服,復查期間自1月26日起算30天,末日為2月24日,惟該日適逢星期六,順延至2月26日 (星期一)。

官員提醒納稅義務人,如確認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內容無誤,應於繳納期限內繳納,以免因逾期繳納,增加滯納金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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