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廣場》水利會改制的四個優點

◎ 賴明煌

台灣農田水利灌溉設施,其實從元領的先人與荷蘭人來台就有了。這些設施在北部多為圳、南部稱埤,部分是民眾集資籌建,故要收水租。但也有官方興辦的,如台灣自來水公司管理的嘉義市蘭潭水庫,原先即為荷蘭人所挖的紅毛埤;又如日人八田與一所建烏山頭水庫與嘉南大圳等系統,讓嘉南農田變成一年可達三作的奇蹟。

一九九三年,當時執政的國民黨想把水利會從原省政府遴選改成公務機關,喬兩年不果,後又修為遴派。二○○二年中央換黨執政時,國民黨以立法院多數黨硬喬成直選至今。如今若將社團法人水利會改制為公署,優點有四:

一、水利會資產大多接收自日治時代、政府補助及農民捐贈等,目前收入大部分為政府編列預算支付,故回歸到公務機關,受納稅人公開監督,確有必要,也可澄清領導人獨斷亂用傳聞。

二、目前水利會員工權益不少反增,不須經高普考及格就地變公務員,年資均敘福利照常,可以「偷笑」。

三、分散十七個農田水利灌溉設施,可統一公民營水利資源串聯調配,對於極端氣候變遷失序、澇旱明顯時代來臨,是各國一定要走的路。

四、目前老舊水利灌溉設施,改制升署可立即引進豐沛的公務資金與專業人才投入,延展設施使用壽命,亦可吸納創紀錄短暫豐沛的強降水,避免河道沿岸溢洪成災或治理堤線高程一再上升,浪費國家資源去築堤及拆舊橋蓋新橋。

(作者為成功大學土木工程博士、工程技師)

◎ 金佩臻

一九五五年修正之《水利法》第三條第三項即已明文規定「水利自治團體為公法人」,但直至一九九三年修正《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一條第二項規定「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遠比《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第二條之規定早了十年。因此,農田水利會堪稱最早具備「行政法人」色彩之組織。因為農田水利會之預算均須經農業委員會審查通過,方得執行;決算程序亦然;其工程與採購須依《政府採購法》為之;不動產之處分須經農業委員會預先核准,並列入預決算;而且於必要時,得「徵收」需用土地。

既然如此,將農田水利會從公法人改組為行政機關,於體制上,於實質面,難謂不法。惟應注意者,乃最為有利於水權管理及分配,得以兼顧農業、工業及民生用水需求者,應採何種組織型態才是討論重點,而不該只因單從選舉改為官派即為開民主倒車而一味反對組織變革政策。

(作者曾任托嬰中心主管,台北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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